{"billNo":"106121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16070300100"}],"提案人":["蔡易餘","許智傑"],"連署人":["黃偉哲","蔡適應","鄭寶清","李俊俋","段宜康","鍾孔炤","高志鵬","姚文智","陳明文","何欣純","莊瑞雄","蘇巧慧","劉櫂豪","蘇治芬","呂孫綾","趙天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3"}],"mtime":"2024-01-18T21:36: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8-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21498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21498","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許智傑等18人，鑑於目前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及檢察官具司法性之原則不符；近來因毒品及性侵害等案件之觀護業務，涉及心理諮商、心理衡鑑等專業處遇，及因大量原應入監執行的短期自由刑受刑人轉向至社會勞動之易刑替代措施，需長期經驗及專業度之觀護佐理員，雖於今年六月已增置「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惟無編制員額，均有修正之必要，綜上所述，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現行檢察機關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實有檢討修正名稱之必要，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以資明確。\n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布在案，因該修正條文已增置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之職稱，爰配套修正本法第七十三條附表，並在法務部原有員額下調整置「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n三、綜上，為明確機關名稱、調整原有員額，「法院組織法」實有修正必要，以符實情，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n\n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n\n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之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