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議案名稱":"「祭祀公業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洪宗熠","許智傑","吳玉琴","周春米","陳瑩","楊曜","高志鵬","鄭寶清","張宏陸","趙正宇","邱泰源","吳焜裕","陳賴素美","江永昌","蔡適應"],"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6: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224號委員提案第21499號","laws":[],"提案編號":"1224委21499","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鑑於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僅有男子可為派下員（即財產繼承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僅規定「養子」可取得派下員資格，而將「養女」排除，違反CEDAW要求確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法律權利之規定，亦不符合我國憲法第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不分性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亦與本條例第五條立法理由有所矛盾；另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備查期限，修正為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與財團法人相關規定統一。因此，為追求男女平權、平等參與祭祀公業權利，爰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國人平等參與祭祀公業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在祭祀傳承上或有其傳統習俗，或彼此共同約定之規範，若有共同約定之規範從其規範，惟法律案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不宜於條例中明文規範禁止女性繼承派下員資格。\n二、然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二)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三)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1)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2)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故祭祀公業仍是以男系子孫之宗祧繼承為主，女性只有在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或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情況下，始得為派下員。實際上並未有男女平權。\n三、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規定在2012年我國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進行全國法規相容性檢視時，已經在行政院內部經過「CEDAW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經學者專家、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婦女團體代表共同認定違反CEDAW實質平等的保障。\n四、爰此，為追求男女平權、平等參與祭祀公業權利，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資格取得之規定，將養女列入可取得派下員資格之人，以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以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兩性之平等。","對照表":[{"law_id":"05146","law_name":"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n\n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n\n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n\n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n\n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5","說明":"祭祀公業為祭祀祖先所設立，目的在於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然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在祭祀傳承上或有其傳統習俗，或彼此共同約定之規範，若有共同約定之規範從其規範，惟法律案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不宜於條例中明文規範禁止女性繼承派下員資格。","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子孫（含養子女）。"},{"現行":"第四十一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n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45","說明":"該條第二項規定，在祭祀法人化之後，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目前所得稅申報已經改為每年五月申報，且財團法人等亦規定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宜統一修正為五月。","修正":"第四十一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n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