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及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2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30070200600"}],"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陳素月","葉宜津","張廖萬堅","洪宗熠","許智傑","陳明文","鄭寶清","黃偉哲","姚文智","邱泰源","施義芳","趙正宇","陳其邁","陳亭妃","吳秉叡","呂孫綾","林靜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8"}],"mtime":"2024-01-18T21:36: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8-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475號委員提案第21500號","laws":["01181"],"提案編號":"1475委21500","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鑑於農地受到重金屬的污染問題嚴重，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後農地不能耕種、不能當抵押品貸款、不能改變用途，進入土壤整治的排程中，整治完成前不得使用，只能領微薄的休耕補償，農民除了等待汙染整治別無他法，污染並非農民造成，後果卻要農民負責，不僅無法跟農會貸款、一分地四千五百元的休耕補助也換不回溫飽，還有可能因為農地汙染無法耕作面臨失去農保資格的困境。為保障農民權益，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因農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導致無法繼續耕作之農民得繼續參加本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國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計有387.07公頃，農地污染從公告列管至整治完成、解除列管，需要2~3年的時間。且這還是第一次申請就排入當期整治列表、沒有遇到公開招標流標的情況下，現實則需要更久。\n二、污染並非農民造成，後果卻要農民負責，農民本是受災戶、是受害者，但這段期間只能領微薄的休耕補償，還有可能因為農地汙染無法耕作面臨失去農保資格的困境，為保障農民權益，爰修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明訂因農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導致無法繼續耕作之農民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n\n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n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08-11-07-修正:9","說明":"增列本條第三款，明訂因農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導致無法繼續耕作之農民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以保障農民權益。","修正":"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n\n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n三、農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列管整治期間。\n四、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