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洪宗熠","陳瑩","陳賴素美","張宏陸","許智傑","楊曜","吳玉琴","趙正宇","高志鵬","邱泰源","吳焜裕","鄭寶清","陳其邁","周春米","江永昌"],"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6: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1501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1501","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鑑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僅直接造成傷亡之勞工身心受創或死亡，以及家屬傷痛，同時雇主亦同樣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包括生產線停擺、工期延誤、商店營業受阻等，且其所產生之社會成本及國家整體經濟損失亦往往難以估計。倘若藉由職業災害事故相關資訊的公開，讓民眾發現職業災害原來就發生在其可能購買建物內，或經常前往購物的商場或百貨賣廠內，或其他公共場所等，透過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來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以及其安全防護的重視，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已規定於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得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惟此項公布姓名措施，性質上屬於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影響名譽之處分，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行為有別，且缺乏職業災害其他相關資訊之揭露，提供民眾知悉與瞭解職業災害個案相關資訊之效果有限，亦無法達到藉由相關資訊揭露以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進而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及其安全防護之重視的目的，有必要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揭露相關資訊之規定，以資明確，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勞動部之統計，自九十七年至一○五年，不包括交通事故在內，每年均有多達三百多個勞工於工作場所或勞動場所，因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從統計之每年死亡人數顯示，平均每天就有一位勞工因職災事故而死亡；然而，卻未因此受到社會各界之關注。探究其緣由，在於一般民眾對於職業安全認識不足，而個別職業災害之發生，往往被視為特例或偶發事件，工作者本身缺乏自身工作風險及安全防護認知，相關企業主對於工作者身體及生命安全亦不夠重視等諸多因素交錯並存所致。倘若藉由職業災害事故相關資訊的公開，讓民眾發現職業災害原來就發生在其可能購買建物內，或經常前往購物的商場或百貨賣廠內，或其他公共場所等，透過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以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以及其安全防護的重視，進而提高企業對於職場安全的重視，且在大眾輿論之監督與努力下，建立尊重生命、維護工安的社會風氣與文化。\n二、又政府資訊公開之功能，參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規定，係可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並可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及監督，同法第六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原已規定於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得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惟此項公布姓名措施，性質上屬於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影響名譽之處分，與上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行為有別，且缺乏職業災害其他相關資訊之揭露，提供民眾知悉與瞭解職業災害個案相關資訊之效果有限，亦無法達到藉由相關資訊揭露以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進而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及其安全防護之重視的目的，爰有必要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揭露相關資訊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藉由職業災害事故相關資訊之公開，期透過連接民眾日常生活的聯繫關係，以提升大眾對於職業災害以及其安全防護的重視，進而提高企業對於職場安全的重視，且在大眾輿論之監督與努力下，建立尊重生命、維護工安的社會風氣與文化，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資料庫及網頁，公布發生職業災害之相關資訊。\n\n三、本條資訊公布係屬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與本法第四十九條基於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施以影響名譽之處分不同，為茲區別，爰於本法附則章中另訂本條之規定。\n\n四、按建築及土木等營繕工程，其工程通常由建設公司或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擔任業主向營造工程公司定作，通常屬於大型作業且受大眾矚目，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有必要公布工程名稱、場所及業主名稱等資訊，以供大眾知悉，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五、如依本條得公布之相關資訊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應不予公布之，以維護相關權益。","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為建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增進民眾對於職場安全維護之瞭解及監督，於工作場所發生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業災害及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公布下列重大職業災害資訊：\n\n一、事業單位名稱。\n\n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或景觀等工程，得不公布地址。\n\n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n\n四、罹災人數。\n\n五、災害類型。\n\n六、事業單位行業別。\n\n發生職業災害地點如屬建築或土木等營繕工程之工作場所或勞動場所，除揭露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n\n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n\n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n\n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n\n前項所稱業主係指向營造工程公司定作建築工程或土木工程，而未自行進行工程施作之建築公司、土地開發公司、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或個人。\n\n第一項及第二項重大職業災害資訊如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者，應不予公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