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鄭寶清","洪宗熠","張宏陸","陳瑩","陳賴素美","吳焜裕","許智傑","楊曜","趙正宇","江永昌","吳玉琴","高志鵬","周春米","邱泰源","陳其邁"],"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6: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21502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21502","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針對國內化妝品產業日趨成熟，加上強勢行銷吸引消費，台灣化妝品進口總值在2014年達到331億元，2015年出口總值更高達187億元，隨著消費增加違規化妝品廣告、違法分裝化妝品的件數也逐年增加，使消費者無法分辨化妝品真實性及資訊，衍生各種消費爭議及受騙案件，根據衛福部食藥署公布，2016-2017年6月統計，裁處化妝品、食品違規高達1萬1,200件，罰金高達1億1,195萬元，顯示化妝品廣告誇大不實狀況嚴重，為加強化妝品的管理，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爰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得獎勵檢舉不法者，且應負保密責任，並提高化妝品廣告不實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以稽查所有違法事項，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定明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且行政部門對檢舉人身分須嚴格保密。\n二、國內誇大不實的美妝保養廣告氾濫，許多知名品牌屢罰不怕，甚至看準龐大的商機，把違規廣告的罰款，當作例行的廣告預算，因此罰鍰金額太低難以嚇阻，為有效嚇阻提高罰鍰金額以保護消費者。","對照表":[{"law_id":"02515","law_nam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15:02515:1999-11-30-修正:3","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法情事，明定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嚴守檢舉人的身分資料秘密，以有效嚇阻不法業者。\n\n三、為強化主管機關對化妝品安全衛生違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分保密。","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違反本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品業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現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law_content_id":"02515:02515:1991-05-10-修正:34","說明":"當食品若涉及醫療時，最高可處以五百萬元，反觀化粧品最高僅十萬罰鍰，顯然罰鍰過低，業者根本不痛不癢，且近年違法分裝化妝品事情越來越多，罰鍰金額太低難以嚇阻，為有效嚇阻，爰提高罰鍰金額以保護消費者。","修正":"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現行":"第三十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n\n違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law_content_id":"02515:02515:2002-05-17-修正:37","說明":"國內誇大不實的美妝保養廣告氾濫，許多知名品牌屢罰不怕，甚至看準龐大的商機，把違規廣告的罰款，當作例行的廣告預算，為加強業者對化妝品逛告製作之嚴謹度，避免誇大不實之廣告，爰提高違法化妝品廣告之罰鍰。","修正":"第三十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n\n違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