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8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何欣純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7070200900"}],"提案人":["陳怡潔"],"連署人":["馬文君","顏寬恒","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0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2"]}],"mtime":"2024-01-18T21:36: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9-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50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1508","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鑑於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登記參選公職人員必須繳交保證金，並以得票數決定保證金發還與否；然此規定形同變相懲罰落選者，恐使人民對於投身參選產生怯步，嚴重影響人民參政權及小黨之發展與生存，實須加以改正。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明定保證金發還與否，取決於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是否違反本法之相關規定，使選舉保證金之沒入更具正當性，藉此保障人民之公平參政權，並免除不必要之懲罰性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登記參選公職人員必須繳交保證金，並以得票數決定保證金發還與否，等同落選者還可能被變相懲罰，無法把選舉保證金領回，此規定恐使人民對於投身參選產生怯步，嚴重影響人民參政權及小黨之發展與生存，實須加以改正。\n二、根據中選會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自2008年起至2016年間，上至總統選舉下至村（里）長選舉，共計沒入高達3億6,290萬，其中最基層的村（里）長選舉，就沒入了7,643萬，而這些沒入保證金的理由，皆是未達相對得票門檻，等同落選還必須遭到保證金沒入懲罰。\n三、綜上，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選舉保證金之沒入以得票數為標準，等同變相懲法落選者，完全不利經濟相對弱勢之青年參政與小黨生存，嚴重影響人民之參政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明定保證金發還與否，取決於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是否違反本法之相關規定，使選舉保證金之沒入，更具正當性。","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n\n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n\n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n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n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n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n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8","說明":"一、本法規定，登記參選公職人員必須繳交保證金，而保證金發還與否，依本條文第四項之規定，乃取決得票數是否達一定門檻，等同落選者還可能被變相懲罰，無法把選舉保證金領回，而此規定恐使人民對於投身參選產生怯步，嚴重影響人民參政權及小黨之發展與生存，實須加以改正。\n\n二、為保障人民參政權，選舉保證金之沒入標準不應以得票數為標準，而是應以是否在選舉期間遵守本法之規定為標的，否則若在選舉期間違反本法規定，卻仍然當選還能領回選舉保證金，這是相當弔詭的規定。\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四項，將保證金發還與否之標的，修正為取決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是否違反本法之相關規定，讓守法的候選人，不會再落選後再遭到沒入保證金的懲罰，藉此保障人民之公平參政權及財產權。","修正":"第三十二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n\n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n\n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候選人於選舉期間違反本法規定時，不予發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