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軍人待遇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鄭寶清","盧秀燕","邱泰源"],"連署人":["黃國書","鄭天財 Sra Kacaw","黃偉哲","姚文智","莊瑞雄","蔡易餘","洪宗熠","林俊憲","陳曼麗","陳素月","何欣純","劉建國","李俊俋","葉宜津"],"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5: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8號委員提案第21513號","laws":["01472"],"提案編號":"1158委21513","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鄭寶清、盧秀燕、邱泰源等18人，鑑於軍公教加薪之實質意義，在於提振軍公教人員之士氣，更希望帶動消費，促進經濟成長。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皆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是以，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位階定之較為妥適。為使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仍為國家為社會付出心力之下，給與加薪機會，以激勵士氣，將「軍公教人員加薪制度予以法制化」，爰擬具「軍人待遇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公教加薪之實質意義，在於提振軍公教人員之士氣，更希望帶動消費，促進經濟成長。\n二、現行軍公教之待遇，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軍人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而其年度待遇之調整，係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標準作業流程」。係根據平均每人國民所得、家庭收支狀況、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經濟成長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變動情形以及國家財政負擔等原則，由產、官、學者代表組成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方案，並經立法院通過，方得施行。\n三、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定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屬相對法律保留，即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皆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亦即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有法律保留。是以，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位階定之較為妥適。\n四、為使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仍為國家為社會付出心力之下，在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以激勵士氣。","對照表":[{"law_id":"01472","law_name":"軍人待遇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軍人待遇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軍公教加薪之實質意義，在於提振軍公教人員之士氣，更希望帶動消費，促進經濟成長。\n\n三、現行軍公教之待遇，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軍人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而其年度待遇之調整，係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標準作業流程」。由產、官、學者代表組成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方案，並經立法院通過，方得施行。\n\n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即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有法律保留。是以，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位階定之較為妥適。\n\n五、為使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仍為國家為社會付出心力之下，在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以激勵士氣。","增訂":"第三條之一　現役軍人之待遇，應每年以定額或定率之方式檢討調整之，但不得低於調整前之標準。\n\n前項調整之額度、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