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4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議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黃昭順","陳宜民"],"連署人":["蔣乃辛","曾銘宗","許淑華","顏寬恒","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陳超明","呂玉玲","許毓仁","林麗蟬","張麗善","柯志恩","吳志揚","陳雪生","陳怡潔"],"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7: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1519號","laws":["02902"],"提案編號":"1557委2151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黃昭順、陳宜民等19人，有鑑於政府為了扶植文化藝術事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許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都能看到公共藝術的存在，營造供民眾親近的藝術空間。但主管單位時常輕忽公共藝術後續維護的重要性，譬如：高捷美麗島站「光之穹頂」熄燈事件。公部門有錢委製作高價公共藝術，卻發生為了節省電費與預算，沒錢進行後續維護的怪異現象。為了忠實呈現藝術創作者的創意，讓民眾與遊客前往觀看公共藝術品時，能維持在最佳欣賞狀態。爰此提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有建築物與重大公共工程應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者呂清夫認為：「從紐約的自由女神到哥本哈根的美人魚，從新加坡的魚尾獅到八卦山的大佛，都是永久性的公共藝術。看到自由女神你就知道人在紐約，這就是公共藝術的作用，沒有人會把它撤除或移走」。……但在台灣的公共藝術來說，往往相反，藝術家還健在的時候，作品早已灰飛煙滅！\n二、公共藝術欠缺維護案例不勝枚舉，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在不少個案中，已出現公共藝術品因無人維護而外觀髒污或毀損，以至於閒置或遭到移除。公共藝術設置應從源頭把關，避免作品品質不佳或放置在不合適的地點，更應該考慮維護管理的可行性。","對照表":[{"law_id":"02902","law_nam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n\n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n\n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2002-05-21-修正:11","說明":"為避免主管機關疏於管理維護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應從源頭把關，避免作品品質不佳或放置在不合適的地點，更應該考慮維護管理的可行性。","修正":"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n\n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n\n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費，不得少於公共藝術製作費之百分之十五，主管機關應設立公共藝術基金，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以利公共藝術維護管理。\n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與維護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