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顏寬恒"],"連署人":["許淑華","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陳超明","楊鎮浯","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徐志榮","張麗善","呂玉玲","許毓仁","曾銘宗","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9: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52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1524","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顏寬恒等16人，鑑於我國教育全面普及、資訊流通快速及民主意識深化，青年人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與能力已大幅提升，不僅如此，依據現行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十八歲年輕人已須負擔起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特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以保障廣大年輕族群選舉及罷免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於今年8月公布105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流向概況，其中高中畢業生升學率達到九成五，而高職部分升學率則達到近八成，顯見我國高等教育已達到全面性的普及。同時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加持下，年輕族群得以透過更多元的方式與管道取得各種資訊，近年來更引發出年輕人的公民意識覺醒，尤其是已滿18歲至未滿20歲這個年齡層，該族群之民主素養、政治見解等能力以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已大幅提升，政府在法令上已予以適當調整。\n二、刑法明定，滿十八歲至未滿八十歲者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須負起完全之刑事責任；其次，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現行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明顯看出，政府已經給予負擔十八歲年輕人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特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以保障廣大年輕族群選舉及罷免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於今年8月公布105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流向概況，其中高中畢業生升學率達到九成五，而高職部分升學率則達到近八成，顯見我國高等教育已達到全面性的普及。同時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加持下，年輕族群得以透過更多元的方式與管道取得各種資訊，近年來更引發出年輕人的公民意識覺醒，尤其是已滿18歲至未滿20歲這個年齡層，該族群之民主素養、政治見解等能力以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已大幅提升，政府在法令上已予以適當調整。\n\n二、刑法明定，滿十八歲至未滿八十歲者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須負起完全之刑事責任；其次，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現行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明顯看出，政府已經給予負擔十八歲年輕人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