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9人","議案名稱":"「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鎮浯","陳雪生","吳志揚"],"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徐榛蔚","羅明才","陳超明","徐志榮","王育敏","孔文吉","張麗善","曾銘宗","顏寬恒","蔣乃辛","楊曜","林為洲","林麗蟬","許淑華","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9: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1527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1527","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陳雪生、吳志揚等19人，有鑑於現行醫師法未對於實習醫師制度有完整規範，以致於實習醫師權益受損情事頻傳，此更對醫師培訓有不利之影響。爰此提案新增「醫師法第四十二條之一」，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實習機構、實習期年限、實習期間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訂定明確規定，以保障實習醫師之權益與健全醫師培訓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醫師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如欲應醫師、中醫師和牙醫師考試均須「實習期滿」使得應考，惟綜覽整部「醫師法」有關實習醫師制度的規範僅有應考醫師考試須「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與「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執行醫療業務者」不罰，卻並無其他實體規範。\n二、在缺乏法律位階的規範之下，實習醫生制度目前僅賴行政命令位階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維繫，但該要點總條文數也只有五條，僅有針對實習機構條件、機構所聘實習醫生員額與實習年限作規定，其他如：實習醫生之權利義務、實習內容與相關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與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規定，均付之闕如。\n三、據查我國教學醫院每年進用超過1000名醫學生，分擔了醫院許多業務，惟實習醫師值班時間長，然其所獲之報酬卻普遍遠低於基本工資，甚至有實習醫生不但沒有薪資還要繳交實習費才能實習。在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下，2013年便有一名成大醫院的實習醫師，疑似睡眠不足、壓力太大過勞猝死，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勞動部也於2014年表示，實習醫師的權益目前無「法」可管，其委託的專案研究也指出「應盡速修法」。綜上可知，法規的缺漏直接導致實習醫生權益受損，更使優秀人才卻步投入醫師行業，嚴重影響醫師培訓制度之健全。\n四、爰此提案新增醫師法第四十二條之一，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實習機構、實習期年限、實習期間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訂定明確規定，以保障實習醫師之權益與健全醫師培訓制度。","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現行「醫師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如欲應醫師、中醫師和牙醫師考試均須「實習期滿」使得應考，惟綜覽整部「醫師法」有關實習醫師制度的規範應考醫師考試須「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與「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執行醫療業務者」不罰，卻並無其他實體規範。\n\n三、在缺乏法律位階的規範之下，實習醫生制度目前僅賴行政命令位階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維繫，但該要點總條文數也只有五條，僅有針對實習機構條件、機構所聘實習醫生員額與實習年限作規定，其他如：實習醫生之權利義務、實習內容與相關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與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規定，均付之闕如。\n\n四、據查我國教學醫院每年進用超過1000名醫學生，分擔了醫院許多業務，惟實習醫師值班時間長，然其所獲之報酬卻普遍遠低於基本工資，甚至有實習醫生不但沒有薪資還要繳交實習費才能實習。在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下，2013年便有一名成大醫院的實習醫師，疑似睡眠不足、壓力太大過勞猝死，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勞動部也於2014年表示，實習醫師的權益目前無「法」可管，其委託的專案研究也指出「應盡速修法」。綜上可知，法規的缺漏直接導致實習醫生權益受損，更使優秀人才卻步投入醫師行業，嚴重影響醫師培訓制度之健全。\n\n五、爰此參考「師資培育法」第十條對於教師實習制度之規範，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實習機構、實習期年限、實習期間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訂定明確規定，以保障實習醫師之權益與健全醫師培訓制度。","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實習期，其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年限與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