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許淑華"],"連署人":["柯志恩","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楊鎮浯","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王惠美","李彥秀","陳雪生","費鴻泰","曾銘宗","陳超明","張麗善","陳宜民","黃昭順","羅明才","蔣乃辛","林德福","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8: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1528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1528","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許淑華等23人，鑑於新住民之平均勞動參與率仍低於國人，我國政府應提高新住民就業或應考試之機會，協助新住民家庭就業。近年來由於兩岸交流頻繁，締結婚姻因素態樣變化甚大。許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生活在臺灣且具備高學歷以及專業知識，但受限法令規定而無法學以致用。爰此，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針對大陸人民欲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七類科別者，應試身分放寬至取得長期居留即可應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新住民平均家庭月收入為46,173元，相較國人家庭平均月收98,073元，新住民家庭經濟資本仍較為薄弱。調查也顯示，外籍與大陸配偶整體勞動參與率約為47%，國人近五年平均勞動參與率約為58%，新住民的就業率顯低於國人。\n二、又近年來由於兩岸交流頻繁，兩岸人民締結婚姻之因素與態樣已與過往不同。藉由婚姻介紹所而締結婚姻比例急遽下降；藉由留學、工作、觀光等機會互相認識，進而組成家庭之人數則大幅上升。對應此一改變，大陸籍配偶具有高學歷及專業知識亦不在少數。面對人才流失、產業出走等經濟困境，政府應將大陸籍配偶納為勞動力補充來源之一。\n三、爰此，增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針對大陸人民欲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七類科者，應試身分放寬至取得長期居留即可應試。","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0-08-19-修正:35","說明":"一、本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於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然近年具有高學歷及專業知識於臺灣地區取得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日益增多，政府應適度放寬應考資格，爰增列第三項。\n\n二、原第三項條文移列第四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n\n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身分者，得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不動產經紀人、領隊人員、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記帳士等七類科，不受前項之限制。\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