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3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顏寬恒","楊鎮浯"],"連署人":["許淑華","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陳超明","許毓仁","曾銘宗","張麗善","呂玉玲","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9: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1532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1532","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顏寬恒、楊鎮浯等16人，鑑於我國教育全面普及、資訊流通快速及民主意識深化，青年人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與能力已大幅提升，不僅如此，依據現行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十八歲年輕人已須負擔起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特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以保障廣大年輕族群選舉及罷免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於今年8月公布105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流向概況，其中高中畢業生升學率達到九成五，而高職部分升學率則達到近八成，顯見我國高等教育已達到全面性的普及。同時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加持下，年輕族群得以透過更多元的方式與管道取得各種資訊，近年來更引發出年輕人的公民意識覺醒，尤其是已滿18歲至未滿20歲這個年齡層，該族群之民主素養、政治見解等能力以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已大幅提升，政府在法令上已予以適當調整。\n二、刑法明定，滿十八歲至未滿八十歲者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須負起完全之刑事責任；其次，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現行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明顯看出，政府已經給予負擔十八歲年輕人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特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以保障廣大年輕族群選舉及罷免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15","說明":"一、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於今年8月公布105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流向概況，其中高中畢業生升學率達到九成五，而高職部分升學率則達到近八成，顯見我國高等教育已達到全面性的普及。同時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加持下，年輕族群得以透過更多元的方式與管道取得各種資訊，近年來更引發出年輕人的公民意識覺醒，尤其是已滿18歲至未滿20歲這個年齡層，該族群之民主素養、政治見解等能力以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已大幅提升，政府在法令上已予以適當調整。\n\n二、刑法明定，滿十八歲至未滿八十歲者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須負起完全之刑事責任；其次，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現行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明顯看出，政府已經給予負擔十八歲年輕人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29","說明":"依據現行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十八歲年輕人已須負擔起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亦須給予該年齡層族群對於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提出連署的權利。","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