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8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2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2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21:30: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8-03-13","會期":5,"屆期":9,"meet_id":"院會-9-4-14","字號":"院總第1737號委員提案第21539號","laws":["01748"],"提案編號":"1737委21539","提案人":["張宏陸","洪宗熠","鄭寶清","莊瑞雄"],"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洪宗熠、鄭寶清、莊瑞雄、Kolas Yotaka等17人，有鑑於我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之參與人數比例及參與形式定義不明，或與例行用語相違，或在實務運作上將帶來困難，導致窒礙難行，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求匡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趙天麟","高志鵬","陳明文","陳素月","陳其邁","吳琪銘","陳歐珀","陳賴素美","李俊俋","林岱樺","葉宜津","劉建國"],"說明":"我國教育相關法規之「原住民族教育法」，其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其末句「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其「多數比例」應予修正為「過半數比例」以求詞意精準，至於「……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在實務上為不可行，因原住民此類專家人數未必足夠擔任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之規劃與執行。因此，宜將原住民身分之代表由參與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之規劃與執行，改為擔任其規劃與執行之督導委員，方屬允當，因此建請將本項條文修正為「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過半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擔任督導委員。」","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n\n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38","說明":"本條文第二項之末句「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其「多數比例」應予修正為「過半數比例」以求詞意精準，至於「……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在實務上為不可行，因原住民此類專家人數未必足夠擔任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之規劃與執行。因此，宜將原住民身分之代表由參與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之規劃與執行，改為擔任其規劃與執行之督導委員，方屬允當。","修正":"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n\n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過半數比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擔任督導委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