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3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許智傑","鄭寶清","邱志偉"],"連署人":["蘇治芬","蔡適應","鍾佳濱","江永昌","莊瑞雄","陳素月","洪宗熠","姚文智","陳其邁","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10:20: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1558號","提案編號":"1607委21558","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許智傑、鄭寶清、邱志偉等30人，鑑於民主政治之首要價值乃人民之政治參與，惟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滿二十歲者，始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三歲者，始有依法被選舉權，嚴重限縮青年參與政治之基本權利。為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且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年齡門檻應依社會型態變遷與時代潮流與時俱進，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選舉與被選舉之年齡門檻，將不利於未來修正調整，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定之。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交付本院修憲委員會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十八歲公民權已為全球趨勢。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的公民年滿18歲就擁有投票權，亞洲完全自由民主國家中，僅台灣獨後他國持續維持20歲才有選舉權的高門檻。內政部民政司2005年舊有報告指出，當年全世界公民權年齡限制為20歲者，只有日本、瑞士、韓國和台灣。10年過去了，韓國2007年已下修公民權至19歲；瑞士下修至18歲，部分地地區甚至降到16歲；日本亦在2016年將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只有台灣還在原地踏步，死守著自民國36年底行憲以來的20歲選舉權。\n二、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青年公民權不僅增加了社會某一群人的權利，也是讓年輕人在公共事務的討論中，學習到聆聽以及與他人良善互動，擴大民主機制在社會的適用範圍。英國、法國公民18歲就可參選國會議員甚至是首相或總統，日本25歲、美國35歲的公民享有首相、總統的被選舉權，年輕新血正逐漸打破世界的傳統政局。因此青年直接參與政治、擁有擔任公職的權利，也是世界另一大態勢，台灣選舉的年齡門檻應下修、跟上世界腳步。\n三、使權利與義務相符。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滿18歲者需負完全刑事責任，表示刑法體系將18歲視為有足夠是非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18歲即被課以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有服兵役義務。當18歲的青年被要求負起服兵役、刑責等公民責任時，卻得不到基本政治參與的公民權。因此為使權利與義務相符，放寬公民權的行使資格至十八歲有其正當性。\n四、舒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台灣近10年來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的衝擊，逐步走向高齡化社會，15到26歲人口將大幅減少，65歲以上人口則將劇增，甚至未來幾年內將通過死亡交叉點，老年人口超過年輕族群。這種人口結構的不均衡，再加上設置過高的參政年齡門檻，等同於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外，造成高齡人口決定政策方向的結果，忽略青年發展政策，因此擴大公民資格改善高齡化的公民結構，對政治體制和社會政策年輕化具有幫助，才能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落實真正的世代正義。\n五、年齡門檻應依社會型態變遷與時代潮流與時俱進，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選舉與被選舉之年齡門檻，將不利於未來修正調整，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定之。","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十八歲公民權已為全球趨勢，為納入青年公民權以擴大民主機制，並使其權利與義務相符，且舒緩世代對立之緊張，年齡門檻應依社會型態變遷與時代潮流與時俱進，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選舉與被選舉之年齡門檻，將不利於未來修正調整。年齡資格應訂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