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洪宗熠","陳明文"],"連署人":["吳玉琴","陳瑩","李麗芬","蘇治芬","呂孫綾","林俊憲","王定宇","周春米","林岱樺","鍾孔炤","鄭寶清","蔡適應","高志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2: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1566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21566","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洪宗熠、陳明文等16人，鑑於台灣本土語言流失問題嚴重，雖然政府已在推廣本土語言，仍無法阻止台灣本土語言的衰退，目前20與30歲世代的年輕人，會聽、說台語的不到5成，很多年輕一代已無法流暢交談，更有人完全不會，若不盡快向下紮根，有學者預估台語極有可能於本世紀末消失，因此，為保護與推動台語，建議比照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設置台語公共電視台，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台語公共電視台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是一個多語的社會，作為台灣主要語言，曾有70%以上使用人口的台灣話，在過去始終沒有得到應有的公共資源，以致今日面臨本土母語滅絕危機，更有學者擔心台語瀕危30年後可能滅亡。\n二、當前電視台的語言使用，仍以華語占最大優勢，為保護弱勢語言，2000年後陸續成立「原住民電視台」與「客家電視台」，對於族群文化與語言的保護，有正面作用。但相較於客語族群有客委會及電視台、原住民族有原民會及電視台，語言弱化情境相似的台灣話，其在公共資源的傳播上，卻沒有相對應的尊嚴與資源。\n三、依「公視法」規定與精神，公視基金會本有傳播多元節目的使命，在尊重族群獨立自主的基本原則下，保障族群傳播服務之主體性；基於區域平衡理念與語言傳播平權需求，因此，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籌設台語公共電視台之法源依據。","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台之設立及營運。\n\n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n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n四、電台工作人員之養成。\n\n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n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說明":"為保障本國語言及文化多元性，增訂公視基金會德經營客語、河洛語及其它各族語言、文化之頻道。","修正":"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台之設立及營運。\n\n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n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n四、電台工作人員之養成。\n\n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n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n\n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台，得包括客語、河洛語及其它各族群語言、文化之頻道。"},{"現行":"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n\n二、基金運用之孳息。\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n\n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n\n六、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31","說明":"一、新增第二項規定。\n\n二、客家與原住民電視台，製播方式由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委託製作，為確保河洛語及其它各族群語言、文化之頻道之經費來源，明定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以承擔主管機關應有之責任。","修正":"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n\n二、基金運用之孳息。\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n\n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n\n六、其他收入。\n\n第十條第一款之業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