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10/10843006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10/10843006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10/10843006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10/10843006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9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7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怡潔","鍾孔炤","周陳秀霞","余宛如","段宜康","葉宜津","蔡易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鄭寶清","林俊憲","鍾佳濱","邱泰源","呂孫綾","洪宗熠","邱議瑩","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6"}],"mtime":"2024-01-18T21:32: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9-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1567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2156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有鑑於我國公職候選人之道德及廉能皆須受選民之高標準檢視，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登記參選時須申報財產，惟其申報之資料僅可供人查閱，並無上網公開，相關查閱辦法不僅繁複耗時，亦不便民，有違陽光法案之立法意旨；實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二年立法迄今已逾二十年，其立法意旨乃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故公職人員須依法須據實申報財產。又本法第二條即明訂，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準用本法規定，以利人民了解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狀況，除作為民主選舉時投票行為之參考依據，亦可供社會大眾公開檢驗候選人之道德及廉能標準，端正選風。\n二、查本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惟，現行由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共同訂定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關於人民查閱相關資料之規定不僅繁複，且僅限於指定場所為之；該辦法亦規定對於查閱之資料僅可閱覽，並不得攝影、抄錄或影印，無形中設置人民接觸相關資料之高門檻，實有檢討之必要。\n三、鑑於上述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且現行僅可供查閱之規定於網路時代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修正本法第六條，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6","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二年立法迄今已逾二十年，其立法意旨乃藉由據實申報財產，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公職人員財產之狀況，故公職人員須依法須據實申報財產。又本法第二條即明訂，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準用本法規定，以利人民了解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狀況，除作為民主選舉時投票行為之參考依據，亦可供社會大眾公開檢驗候選人之道德及廉能標準，端正選風。\n\n二、查本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惟，現行由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共同訂定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關於人民查閱相關資料之規定不僅繁複，且僅限於指定場所為之；該辦法亦規定對於查閱之資料僅可閱覽，並不得攝影、抄錄或影印，無形中設置人民接觸相關資料之高門檻，實有檢討之必要。\n\n三、鑑於上述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且現行僅可供查閱之規定於網路時代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修正本法第六條，將原第一項後段挪至新增第三項，並增列部分文字，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