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高志鵬","羅致政","林靜儀","鄭寶清","李麗芬","呂孫綾","林昶佐","洪宗熠","姚文智","葉宜津","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琪銘","莊瑞雄","蔡易餘","尤美女","江永昌","郭正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2: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573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21573","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鑑於我國為政教分離之民主共和國，國家於保障人民信仰自由及平等權利時，亦應防範有心人士透由政治獻金管道，干預政府施政，影響上開自由及平等原則。惟現行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僅規範宗教團體，未納入宗教團體所經營或投資之事業，顯有不足。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條文修正草案」，將宗教團體及其經營或投資之事業納入規範，以健全我國民主政治之宗教中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第八條之信仰自由原則，顯見我國對宗教之態度為平等對待，不偏好特定宗教、亦不受特定宗教之影響，是為政教分離之展現。\n二、惟部分宗教之教義有政教合一之主張或傾向，亦積極透過各項管道參與政治，恐有違反上開憲法原則之可能。\n三、基於捍衛我國對各宗教一視同仁之立場，實有必要將政治獻金法中關於宗教團體不得提供政治獻金之規範，擴大為宗教團體及其經營或投資之事業，以為周全。","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n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n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n四、宗教團體。\n\n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n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n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n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n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n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n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n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n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n\n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n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14-12-23-修正:7","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第八條之信仰自由原則，顯見我國對宗教之態度為平等對待，不偏好特定宗教、亦不受特定宗教之影響，是為政教分離之展現。\n\n二、惟部分宗教之教義有政教合一之主張或傾向，亦積極透過各項管道參與政治，恐有違反上開憲法原則之可能。\n\n三、基於捍衛我國對各宗教一視同仁之立場，實有必要將政治獻金法中關於宗教團體不得提供政治獻金之規範，擴大為宗教團體及其經營或投資之事業，以為周全。","修正":"第七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n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n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n四、宗教團體及其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n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n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n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n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n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n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n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n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n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n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n\n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n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