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0/10843007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06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法官法部分條文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18070200400"}],"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莊瑞雄","姚文智","林靜儀","鄭寶清","林昶佐","羅致政","洪宗熠","蔡易餘","呂孫綾","葉宜津","張宏陸","高志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尤美女","李麗芬","吳琪銘","江永昌","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1:32: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1576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1576","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因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故法官法第二條、第八十九條，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以求法律體例完整。爰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司法院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修正為「司法院法官學院」。（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八十九條）\n二、配合法務部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n\n一、司法院大法官。\n\n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n\n三、各法院法官。\n\n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n\n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n\n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3","說明":"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司法院法官學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n\n一、司法院大法官。\n\n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n\n三、各法院法官。\n\n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n\n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n\n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法院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現行":"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檢察機關準用之。\n\n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n\n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n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n\n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n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n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n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n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n\n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n\n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n\n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n\n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n\n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n\n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n\n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99","說明":"一、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司法院法官學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n\n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八十九條　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n\n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n\n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n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n\n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n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n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n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n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n\n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n\n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n\n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n\n前項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至少一人應與當事人檢察官為同一審級。\n\n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n\n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n\n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