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莊瑞雄","鄭寶清","高志鵬","羅致政","林靜儀","葉宜津","尤美女","張宏陸","呂孫綾","林昶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蔡易餘","姚文智","吳琪銘","郭正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2: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57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578","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因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詐術性交罪條文之「誤信自己為配偶」構成要件中，只限誤信對方為配偶而聽從性交者，惟現在民智已開，且與現今社會生活型態不符，這種詐術誤信為配偶與之性交的案例已相當罕見，因而有必要修法，以免本條規定形同具文，進而產生法律規範上之漏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假藉宗教之名施用詐術騙色事件層出不窮，且因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誤信自己為配偶」之構成要件限制，而無法以之處罰，且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中「其他違法其意願之方法」之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文中，針對「是該條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固不以符合強暴、脅迫等例示所揭示之強制手段特質為必要，但仍應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之意思自由，始足當之。」「對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可知，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施用詐術的方式，並不該當違背他人意願，以致若無致對方誤信自己為配偶而與性交的結果，會有認事用法上的難題，進而造成法律真空，產生規範上之漏洞。為避免本罪在刑法上形同具文之結果，爰此修法來規範此類事件。\n二、在量刑部分，因詐術性交罪之「施用詐術」與強制性交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要件情狀有別，故在量刑範圍上應與以區別，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n\n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現今假藉宗教之名施用詐術騙色事件層出不窮，且因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誤信自己為配偶」之構成要件限制，而無法以之處罰。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文中，針對「對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可知，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施用詐術的方式，並不該當違背他人意願，以致若無致對方誤信自己為配偶而與性交的結果，會有認事用法上的難題，進而造成法律真空，產生規範上之漏洞。為避免本罪在刑法上形同具文之結果，爰此修法來規範此類事件。\n\n二、在量刑部分，因詐術性交罪之「施用詐術」與強制性交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要件情狀有別，故在量刑範圍上應與以區別，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條　（宗教詐術性交罪）\n\n以宗教之名，施以詐術使男女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