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孔文吉","呂玉玲","許毓仁","林為洲","陳雪生","曾銘宗","黃昭順","顏寬恒","楊鎮浯","林麗蟬","羅明才","徐志榮","王惠美","李彥秀","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4: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21580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21580","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鑑於菸稅調升雖可挹注長照基金財源，然而同時助長走私菸品之利益。為防止私菸打擊長照財源，同時保障國人健康，故爰擬「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查緝與檢舉獎金比例並調高罰鍰上限，以鼓勵打擊私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配合長照計畫於今（106）年4月調漲菸稅，每包菸菸稅調漲20元，將此稅收納入長照基金。雖然調漲菸稅可挹注長照，卻也間接助長走私菸品之利益。\n二、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的最新統計，今年1至10月已查獲之私菸已高達1828.59萬包，為近4年來菸品查獲量新高、史上第5高。其中光10月份查獲之私菸數量即高達600萬包，顯見私菸之猖獗。\n三、為遏止大量菸品走私，影響長照財源；同時避免來路不明私菸，影響國人健康。爰修訂「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查緝與檢舉獎金比例並調高罰鍰上限，以鼓勵打擊私菸。","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n\n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49","說明":"明定查緝與檢舉之獎勵金比例與金額上限，以鼓勵加強查緝與檢舉，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維護長照財源。","修正":"第四十三條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查緝、檢舉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限。\n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五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n\n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52","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修正":"第四十五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n\n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n\n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四十六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n\n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53","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修正":"第四十六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n\n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現行":"第四十七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七條第三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千萬元為限。\n\n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金。\n\n產製第七條第二款之劣酒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54","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修正":"第四十七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七條第三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n\n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產製第七條第二款之劣酒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n\n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八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n\n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55","說明":"調高罰鍰金額。","修正":"第四十八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n\n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