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顏寬恒","林為洲","林德福","孔文吉","林麗蟬","王育敏","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許淑華","柯志恩","楊鎮浯","費鴻泰","張麗善","蔣乃辛","徐志榮","江啟臣","陳雪生"],"議案狀態":"不予審議","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mtime":"2024-01-18T21:34: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5,"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1582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1582","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有鑑於國內病歷長久以來一直為多數國人所不熟悉之英文書寫，病人最基本的資訊人權顯被剝奪，經查日、韓、德、法等國以及中國大陸的醫師普遍採行當地官方語言書寫病歷，爰此，建議修正「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要求病歷中文化，以維護病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行政院第2914次會議中通過「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其中特別擬訂「建立病人安全文化，並發展病歷中文化」，行政院消保會也在94年消費者保護計劃中以「建立及強化病歷中文化之規範及管理機制」做為實施保護策略，惟「發展病歷中文化」之工作迄今卻停滯不前，形同空轉，招致監察院提案糾正，促使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底，正式回應計畫逐步落實「病歷中文化」，顯然「病歷中文化」有其重要性。\n二、若採行「病歷中文化」能以最精準的文字表達病情以減少錯誤，是保護醫師的方法，成為醫生與病人間溝通橋梁，病人從病歷充分瞭解病情，可適時提醒醫師誤解或遺漏之主述症狀，減少對醫師猜忌，雙方較有信任感，且國內醫師赴大陸行醫以中文寫病歷皆沒有障礙，可見「病歷中文化」推動在醫界「非不能也、實不為也」，若對於專有醫學名詞亦可加註英文，均可大為降低解讀病情的障礙。","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n\n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就診日期。\n\n二、主訴。\n\n三、檢查項目及結果。\n\n四、診斷或病名。\n\n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n\n六、其他應記載事項。\n\n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3","說明":"一、「病歷中文化」已由行政院列為國家「醫療保健」之綱領及行動方案。\n\n二、若將「病歷中文化」經由修法予以明文規定，將可減少主管機關推動之困擾與抗拒。\n\n三、另外，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病歷確實無法以中文書寫者，亦得以外文加註。","修正":"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以中文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n\n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就診日期。\n\n二、主訴。\n\n三、檢查項目及結果。\n\n四、診斷或病名。\n\n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n\n六、其他應記載事項。\n\n病歷資料無法確定以中文表達者，得以外文加註之。\n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