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23070301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5項法案。","billNo":"10710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7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0人「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100"}],"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鍾孔炤","陳賴素美","黃秀芳","許智傑","蔡易餘","邱泰源","鍾佳濱","洪宗熠","趙正宇","呂孫綾","蘇巧慧","蔡適應","蕭美琴","李麗芬","吳焜裕","鄭寶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6-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22"]}],"mtime":"2024-01-18T21:33: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8-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1584號","laws":["01228"],"提案編號":"1574委21584","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自101年行政院組織改造開始施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制定完成後開始施行，衛生福利部為我國最高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機關，負責全國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事務。因此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也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然法規內容中針對主管機關卻未隨之調整，為完備法制程序，爰提出「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由內政部修正為衛生福利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因應施政需要，在1970年代之後行政院大量增設所屬機管，但過於龐雜的組織機關不利於政務有效推行。於是自1990年代起政府開始進行政院組織改造，立法院於2004年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010年通過「政府組織再造四法」。經過22年討論後於101年分段實施。\n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構）則於102年7月23日啟動新機關組織架構，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爰提出「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以完備法律程序。","對照表":[{"law_id":"01228","law_name":"社會工作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市）為縣（市）政府。","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