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100"}],"提案人":["陳賴素美","蘇巧慧","張宏陸"],"連署人":["吳秉叡","吳焜裕","陳曼麗","鄭運鵬","陳瑩","陳明文","周春米","蘇治芬","蔡易餘","張廖萬堅","吳玉琴","邱泰源","鍾孔炤","尤美女","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9"}],"mtime":"2024-01-18T21:32: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8-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1593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21593","案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蘇巧慧、張宏陸等18人，鑑於國內銀行近來弊案頻傳，皆因銀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作業程序未確實執行而起，而現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千萬元，顯不足以嚇阻不法行為，爰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交付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n\n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n\n六、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一或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為措施。\n\n七、未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n\n八、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n\n九、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n\n十、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n\n十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8-12-09-修正:187","說明":"一、近來國內銀行弊案頻傳，然銀行因弊案金額與損失相較現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千萬元，實不相當，查國內其他法令罰鍰上限多已提高至上億元，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二億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億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十三條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億元。\n\n二、金融弊案牽涉層面甚廣，損失金額也越趨龐大，為使罰鍰區間符合比例原則，爰提高罰鍰上限至新臺幣二億元，以督促銀行完善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n\n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n\n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n\n六、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一或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為措施。\n\n七、未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n\n八、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n\n九、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n\n十、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n\n十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