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陳歐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震清","黃偉哲","陳明文","郭正亮","蔡適應","劉櫂豪","陳瑩","劉世芳","鍾佳濱","賴瑞隆","李麗芬","鍾孔炤","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3: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1594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159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有鑑於電子菸常被誤以為無害、可幫助戒菸，但衛福部曾依據受理民眾檢舉或地方衛生局抽驗的電子菸中，發現高達八成含有成癮性的尼古丁成分。我國現行法規尚未明確定義電子菸，但因尼古丁為我國「藥事法」列管藥品，電子菸含有尼古丁則違反「藥事法」，部分電子菸則因外型似傳統菸品，恐使人模仿進而吸菸，因此，主管機關僅能以「藥事法」或「菸害防制法」對電子菸進行管理，但因法規有欠周延，管理裁罰效果不彰。為將吸食電子菸納入規範，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14年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Parties）報告中對電子煙的定義為，指藉由加熱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吸用的電子尼古丁輸送設備（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簡稱ENDS），溶劑主要成分為尼古丁、丙二醇，並可能含有甘油和調味劑；歐盟在「2014菸草產品指南」也將電子菸定義為，可透過容器吸入含尼古丁之煙霧產品，或該產品之其他部分，包括儲槽、罐匣及無儲槽或罐匣等。\n二、國健署曾表示，尚無法證實吸電子菸有助戒菸，若未來研究證實電子菸助戒菸，可能可以販售，但仍須經「藥事法」審查，除此皆不得製造、輸入或販售，且不得提供未滿18歲者吸食。\n三、目前紙菸價格因菸捐等因素一直調漲，電子菸相對便宜，我國越來越多電子菸專賣店，甚至業者還提供試抽等，因此亟需進一步納管電子菸。","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說明":"一、新增第二款電子菸定義，其餘各款依序遞延。\n\n二、臺灣現行法規未對電子菸進行明確定義，導致未能有效管制電子煙品，為解決此問題，應明確對電子煙進行定義。\n\n三、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14年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Parties）報告中對電子煙的定義為：電子煙是指藉由加熱液態溶劑釋放煙霧供人吸用的電子尼古丁輸送設備（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簡稱ENDS），溶劑主要成分為尼古丁、丙二醇，並可能含有甘油和調味劑。","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電子煙：指藉由加熱含尼古丁或未含尼古丁液態溶劑以釋放煙霧供人吸用之電子輸送設備及其溶劑。\n三、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攜帶點燃之菸品或使用電子煙之行為。\n\n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或電子煙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五、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與電子煙使用。\n\n六、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7","說明":"為了管制製造、輸入販賣的行為，增修本條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展示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n\n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展示電子煙或其零組件及供其使用之物質或液體。但經依藥事法查驗登記程序審查通過，並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