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林俊憲","呂孫綾","蘇震清"],"連署人":["許智傑","鍾孔炤","賴瑞隆","高志鵬","劉櫂豪","邱泰源","黃偉哲","李俊俋","陳瑩","蔡適應","李麗芬","陳其邁","鍾佳濱","郭正亮","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3: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159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159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俊憲、呂孫綾、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駕駛人「超速」案件數逐年攀升，大型車、小型車及機車發生「超過規定速限之最高時速60公里」之案件數，105年更高達5,847件。超速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之死傷人數每年約為2至3千人之譜，嚴重危害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為抑制此違規行為，故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研究指出，駕駛車輛時車速越快，視力將隨之遞減，並影響車前狀況之判斷力，面對突發之路況較無法及時反應，易發生交通事故。據交通部統計，101年至105年駕駛人因「超速失控」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案件數合計為12,025件，死亡人數為295人、受傷人數15,879人，由此可知超速行為係交通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之一。\n二、另據交通部統計，101年至105年高快速公路之超速違規案件數，大客車為39,200件，小型車為2,490,818件，機車為4,573件。一般道路大客車超速違規之案件數為116,595件，小客車為7,695,828件，機車為2,912,465件。其中，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之大客車違規件數為26件，小客車為26,367件，機車為14,75件。駕駛人超速案件數五年合計高達22,868件。其中又以小客車駕駛違規情形為大宗，顯見國人安全駕駛及守法觀念仍待加強。\n三、一般道路速限最高約為40公里至70公里不等，高快速公路最高速限約為70至110公里不等，若駕駛人發生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之行為，等於其行使一般道路時速高達100至130公里、高快速公路時速高達130至190公里，此等時速與危險駕駛無異，尤其近年常見一般車輛及大型重型機車於高快速公路及一般道路嚴重超速及競速違規行為，導致交通意外，傷及無辜。駕駛人明知其危險性仍為之，應視為故意行為，應當重罰。\n四、本法律修正提案將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及四十三條，提高嚴重超速行為之罰鍰幅度。針對駕駛人時速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其罰鍰上限提高至六千元，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視同危險駕駛，將改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另道路蛇行及其他危險駕車方式亦為危險駕駛，罰鍰幅度之調整將同於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希望藉此遏阻行為人因僥倖心理故意違規而傷及其他用路人之情況發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4","說明":"本條次修正為遏阻汽車駕駛人之嚴重超速行為，故罰鍰金額上限從二千四百元調高為六千元整。","修正":"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12-24-修正:57","說明":"本條次修正為遏阻汽車駕駛人發生時速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及蛇行等危險駕駛之行為，故修正未來如有上述違規情形者，改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調整其項次、款次。","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二、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另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