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104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9070200300"}],"提案人":["蔣萬安","李彥秀"],"連署人":["呂玉玲","林麗蟬","陳雪生","黃昭順","楊鎮浯","顏寬恒","柯志恩","王育敏","林淑芬","許淑華","賴士葆","蔣乃辛","徐志榮","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6-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03"]}],"mtime":"2024-01-18T21:34: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9-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1600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1600","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李彥秀等16人，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底前進行換證程序，若屆期未辦理者，身心障礙者原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資格可能遭註銷。惟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若屬重症且為不可逆疾病之民眾，行動往來需仰賴家屬或親友協助，若無人協助、或家屬親友對於相關法令不熟悉，致未能於期限屆至前辦理換證程序，將導致其原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遭註銷，嚴重影響身心障礙民眾權益。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屆期未辦理換證程序者，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辦理之義務。若經協助後，身心障礙民眾仍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換證程序，主管機關亦得斟酌情況裁量決定是否註銷其原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俾維護身心障礙民眾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民國九十六年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底前進行換證，若屆期未換證，其原有之身心障礙手冊資格依法得被註銷。\n二、惟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若屬重症且為不可逆疾病之民眾，行動往來需仰賴家屬或親友協助，若無人協助、或家屬親友對於相關法令不熟悉，致未能於期限屆至前辦理換證程序，將導致其原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遭註銷，此將嚴重影響身心障礙民眾權益，亦使原立法課予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兼顧身心障礙民眾權益之美意大打折扣。\n三、是修正草案乃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義務，應主動協助全國身心障礙民眾換證，維護其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n\n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n\n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n\n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122","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民國九十六年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底前進行換證，若屆期未換證，其原有之身心障礙手冊資格可能遭註銷。\n\n二、惟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乏重症或患有不可逆疾病之民眾，其行動往來仰賴家屬或親友協助，若因行動不便或因對於行政程序不甚熟悉而導致程序上疏失或因無人協助致無法辦理相關程序等因素未能於期限前前往換證，將導致其身心障礙手冊遭註銷，嚴重影響身心障礙民眾權益。\n\n三、爰此明訂行政機關應負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進行換證之義務，若經協助後，民眾仍無正當理由拒絕換證，方得於考量當事人之身心及精神狀態後依法註銷其原身心障礙手冊，以協助重症或身心障礙民眾換證，維護其權益。","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n\n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n\n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n\n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