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0人","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楊鎮浯"],"連署人":["賴士葆","顏寬恒","費鴻泰","孔文吉","吳志揚","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王育敏","張麗善","許淑華","柯志恩","黃昭順","曾銘宗","蔣乃辛","李彥秀","陳怡潔","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4: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1603號","laws":["01792"],"提案編號":"1013委21603","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楊鎮浯等20人，鑑於我國跨國銜轉與來臺就讀之國際學生人數日益增多，因文化、語言之差異性，若遭遇歧視、霸凌事件或產生語言及生活適應問題，導致身心健康受創、影響其全人發展時，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爰此，提案修正「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增列通譯輔助人員協助處理輔導相關語言翻譯需求，以建構完整友善校園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我國跨國銜轉與來臺就讀之國際學生人數日益增多，且容易因文化及語言差異產生歧視、霸凌事件或產生語言及生活適應等問題，導致身心健康受創、影響其全人發展，相關單位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爰此，建議修正本法第3條，增列通譯輔助人員，必要時協助當事人進行陳述、表達，以保障其權益。\n二、目前，我國「學生輔導法」第七條尚未納入上述學生所面臨之語言及文化適應項目。爰此，建議酌修本條文第三項文字，針對相關問題，學校與相關單位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以符合現實情況。","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含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因應跨國銜轉與來台就讀之國際學生，若遭遇歧視、霸凌事件或產生語言及生活適應問題，導致身心健康受創、影響其全人發展時，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二、為維護跨國銜轉與來台就讀之國際學生之輔導權益，必要時應有通譯輔助人員協助當事人陳述或表達其意志，避免語言溝通之誤差情事發生，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n\n三、其餘項款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含矯正學校。\n\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n四、通譯輔助人員：指年滿二十歲且精通當事人語言並具備中文之聽、說、讀、寫能力者。\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 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因應跨國銜轉與來台就讀之國際學生人數日益增多，法律條文應與時俱進，故酌修本條文第三項文字，以符合現實情況。","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語言及文化適應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