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議案名稱":"「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45/108420164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45/108420164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45/108420164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45/108420164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4070100100"}],"提案人":["王榮璋","賴瑞隆","李昆澤","施義芳","江永昌","陳曼麗"],"連署人":["呂孫綾","鍾孔炤","黃秀芳","洪宗熠","郭正亮","吳焜裕","陳賴素美","趙正宇","林淑芬","鄭運鵬","李俊俋","陳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10"}],"mtime":"2024-01-18T21:33: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9-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254號委員提案第21607號","laws":["01989"],"提案編號":"1254委21607","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賴瑞隆、李昆澤、施義芳、江永昌、陳曼麗等18人，有鑑於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已違反具有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第二十七條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有選擇職業之自由，爰擬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已於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內容，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n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內容，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締約國應禁止各種形式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招募、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n三、查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現行規定，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該條文已由行政院核定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並列入法規優先檢視清單，依法應於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完成法律之修訂或廢止。\n四、由於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迄未提出法律修正案，爰提案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刪除該條文中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規定，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照表":[{"law_id":"01989","law_name":"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n\n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n\n二、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n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n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n爆炸物管理員如有違反爆炸物管理法令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撤換之。","law_content_id":"01989:01989:2009-05-05-修正:31","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教學醫院雖能診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障礙，但醫療專業並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足以勝任特定工作之職務內容，顯見現行規定有所疏漏。\n\n二、由於當事人之身心障礙特質，與其工作能力並無直接關係，而第四款之現行規定，顯已構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爰提案刪除之。","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n\n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n\n二、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n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n爆炸物管理員如有違反爆炸物管理法令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撤換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