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3.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4"},{"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49/1084000949_0_3.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7人、委員林德福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0070201700"}],"提案人":["吳琪銘","陳歐珀","許智傑"],"連署人":["陳雪生","邱議瑩","蕭美琴","趙天麟","黃國書","蔡易餘","尤美女","陳怡潔","趙正宇","蘇巧慧","鄭寶清","葉宜津","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思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3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9052801"}],"mtime":"2024-01-18T21:33: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9-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161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1612","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陳歐珀、許智傑等17人，鑑於村（里）長面臨各項重大災害時，冒著高風險第一時間到現場疏導民眾、整合資訊、通報災情、協助救災。奈因村（里）長是「無給職」，長期以來身分定位不明，若因公眾事務發生意外，政府迄無分文補助或撫卹。僅賴各縣市所定「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之類似互助金或任由社會善款捐助。不但嚴重影響村（里）長工作士氣，更有悖政府就其處理公眾事務所應給予之相對尊重。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村（里）長因處理公眾相關事務所致殘障或死亡，應給與撫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村（里）長是透過民選產生的「民意代表」，肩負政策宣導、里民活動、社區環保等最基層工作，而且是24小時、一年365天隨時待命。一旦災害發生，更是第一線疏導民眾、整合災情、通報上級以便即刻防災應變。身負最貼近民眾的公務職責，卻不具法定公務員身份的「無給職」！毫無任何法律保障！\n二、尤其是台灣多颱風、地震，不管乾旱缺水、豪雨淹水，村里長都是站在現場第一線協助民眾，狂風驟雨時，冒著生命危險也要當救災先鋒！其工作風險性並不比警消人員小。但目前針對村（里）長因執行公眾事務而導致死亡案件，卻只能靠保險金及各界善款捐助、里長互助會給予協助，實在不符其為公眾服務的公允對待原則。更嚴重影響村（里）長們工作士氣。爰增訂第七條第四項使村里長因處理公眾事務所致殘障或死亡，得受到公允撫卹。","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6-12-修正:7","說明":"一、勵村（里）長工作並保障其合法權，新增第四項，因其處理里長事務所致傷障或死亡者，應給撫卹金。\n\n二、為兼顧政府及地方財源，殘障者給付相當一年事務補助費、死亡者二年之撫卹金。","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村（里）長因處理公眾事務所致之身心障礙障者應給予相當一年事務補助費之撫卹；死亡者二年。連任一屆，加發一個月，並按屆數累計給予撫卹。\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