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5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陳怡潔"],"連署人":["蘇震清","林俊憲","張宏陸","黃國書","鍾佳濱","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素月","鄭寶清","陳其邁","周春米","林岱樺","高志鵬","陳歐珀","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4-01-18T21:33: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5","會期":4,"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1613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1613","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陳怡潔等16人，有鑑於目前公辦社會租宅所訂之租金偏高，幾乎和同區民間招租行情相差無幾。名為「公辦」卻毫無「公辦」精神。為踐行政府推動社會住宅以照顧弱勢及青年之宗旨，宜明定社會住宅之租金上限，使社會住宅能名實相符、落實最基本的居住正義。爰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財政部104年首次使用的「大數據薪資分析」資料顯示：103年度年薪資所得在55萬元以下的有65%，其中，25歲以下年青人更有高達51.05%年薪在25萬元以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之「中位數」等級為40,612元，較民國104年度減少0.59%，呈下降趨勢。另「中位數」薪資人口在所有薪資等級中占83.24%，是近八年的新低。\n二、青年、低薪及弱勢族群不但不敢奢談購屋，即使租個小窩棲身，以台北市行情，單人房租金約1萬5，扣掉通勤及伙食費，生活費所剩無幾！只能冀望政府能多興建社會租宅能遮風避雨安定就業。唯經調查，目前社會住宅之租金幾與市場行情一致，徒具「社會」之名，對無殼低薪族群毫無社會扶助功能。\n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今（106）年1至8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是3萬9,793元，若以二～三成租屋支出合理比例計算，最高可承受應在八千元左右。但目前社會住宅最高租金有達3萬多元，幾為平均薪資額！為使社會住宅能落實扶助低薪青年、經濟弱勢之精神，殊有將「社會住宅租金最高限額」明文法制化之必要。\n四、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條明訂「市場租金水準」之查估條件，具客觀之可信度，爰以「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據為全國界定社宅租金上限之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8","說明":"一、社會住宅之出租應落實照顧低薪青年、弱勢族群之精神。惟現況卻顯示：社會住宅之租金幾與同區民宅租金相當, 毫無社會扶助功能。確有明文限制其上限之必要，使其與市場行情維持合理價差。\n\n二、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同條項辦法內亦針對「市場租金水準」設有明確的查估條件，具客觀之可信度。爰在第三項增修：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修正":"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惟租金上限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二分之一。\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5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