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許毓仁","林為洲","林德福","王育敏","張麗善","費鴻泰","顏寬恒","孔文吉","許淑華","江啟臣","呂玉玲","楊鎮浯","蔣乃辛","林麗蟬","黃昭順","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29: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28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628","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鑑於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及襲胸等性騷擾行為，均不在預防性羈押範圍內，導致累犯的縱火犯及襲胸之狼於落網後、甚至於判決確定後仍繼續犯案，對社會安全影響甚鉅。按預防性羈押的立法目的係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避免國家、社會及其他人民的法益因被告一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受到侵害，帶有保護及預防之目的，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性觸摸罪，均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性質，為免對社會防護產生漏洞，以積極保護國人人身安全，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發生了9條人命的縱火事件，縱火的李姓嫌犯已三度縱火，礙於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放火燒毀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得適用預防性羈押，反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列在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中，導致一再縱火的李姓嫌犯無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預防性羈押。\n二、又有襲胸之狼因犯案入監服刑3月，惟出獄不久，再犯兩件襲胸案各判8、6月定讞，應執行一年徒刑，因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訂的預防性羈押在性騷擾防治法立法之前，以致襲胸等性騷擾行為未被納入，只能限制住居並定時向警方報到，詎料於發監執行之際，該名犯人竟還溜到鄰近鄉里繼續犯案，造成民眾恐慌。\n三、按預防性羈押的立法目的係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避免國家、社會及其他人民的法益因被告一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受到侵害，帶有保護及預防之目的。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性觸摸罪均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性質，為免對社會防護產生漏洞，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增列違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為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以積極保護國人人身安全。","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n\n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6-05-23-修正:121","說明":"按預防性羈押的立法目的係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避免國家、社會及其他人民的法益因被告一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受到侵害，帶有保護及預防之目的。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及交通工具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性觸摸罪均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性質，為免對社會防護產生漏洞，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第一項第九款，增列違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為預防性羈押之事由。","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n\n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n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