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孔文吉","賴士葆","曾銘宗","許淑華","黃昭順","費鴻泰","徐志榮","柯志恩","楊鎮浯","顏寬恒","蔣乃辛","許毓仁","陳雪生","王育敏","蔣萬安","呂玉玲","林麗蟬","周陳秀霞","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29: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63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633","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有鑑於縱火犯罪對民眾生命、財產易造成危害，屬於重大犯罪之一，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現行法令並未針對縱火犯施以獄中心理輔導治療。學者專家建議，應比照性侵犯罪，對縱火犯進行鑑定評估與治療，本席等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若縱火犯認定有再犯危險，可施以強制治療，以避免縱火犯輕易假釋再犯，成為治安未爆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7年11月23日，新北市一公寓遭人縱火，造成多人傷亡，警方在現場逮捕混在人群裡旁觀救災的男子。嫌犯供稱因與住戶發生口角，才會買汽油縱火，此案為該名男子第三度縱火。\n二、矯正機關應對縱火再犯，就其動機進行個別心理諮商與輔導，當縱火再犯重返社會，警方也應加強列管、訪視。此外，縱火再犯應比照性侵犯罪，針對此類再犯給予刑中、刑後治療。","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8","說明":"現行法令並未針對縱火犯施以獄中心理輔導治療。學者專家建議，應比照性侵犯罪，對縱火犯進行鑑定評估與治療。未來若縱火犯認定有再犯危險，可施以強制治療，以避免縱火犯輕易假釋再犯。","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