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郭正亮","黃偉哲","陳曼麗","吳玉琴","王定宇","莊瑞雄","李麗芬","李昆澤","吳焜裕","劉建國","李俊俋","邱泰源","王榮璋","周春米","鄭運鵬","吳思瑤","林靜儀","羅致政","陳素月","趙正宇","鍾佳濱","許智傑","劉世芳","張廖萬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29: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1638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21638","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鑑於違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事業單位或雇主，於主管機關公布其違反情節後，可促使其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具有危險排除與維持公共安全之意義。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及整合齊一違反法令公告之資訊，爰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藉由處以事業單位或雇主「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同條第一項之規範，以排除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n二、另訂定裁罰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3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其範圍含括第一項違反之行為。藉由處以事業單位或雇主「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前項之規範，以排除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n\n三、另訂定裁罰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修正":"第三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n\n違反前項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