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羅致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莊瑞雄","郭正亮","黃偉哲","吳思瑤","吳玉琴","鄭運鵬","周春米","陳素月","邱泰源","王榮璋","李麗芬","劉建國","鍾佳濱","趙正宇","許智傑","李昆澤","王定宇","張廖萬堅","陳曼麗","林靜儀","劉世芳","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29: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64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1640","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鑑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主管機關公布其違反情節後，可促使其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具有危險排除與維持公共安全之意義。為加強勞雇關係與保障勞工權益，適時開放政府之資訊，且整合齊一違反法令公告之資訊，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藉由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工作環境裡，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或勞工權益等保障不足之危險。\n二、除為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加強勞雇關係與保障勞工權益外，公布事業單位之相關違法資訊，亦得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利，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事業單位之擋箭牌。\n三、另除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4","說明":"一、本條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其範圍含括本法之相關違反行為。藉由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工作環境裡，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或勞工權益等保障不足之危險。\n\n二、除為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加強勞雇關係與保障勞工權益外，公布事業單位之相關違法資訊，亦得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利，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事業單位之擋箭牌。\n\n三、另除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