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2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黃偉哲","邱泰源","鍾佳濱","莊瑞雄","王榮璋","趙正宇","羅致政","吳思瑤","許智傑","陳曼麗","林靜儀","李麗芬","李昆澤","郭正亮","吳玉琴","王定宇","劉建國","張廖萬堅","吳焜裕","鄭運鵬","劉世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29: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164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1642","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2人，鑑於違反就業保險法之投保單位或雇主，於主管機關公布其違反情節後，可促使其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具有危險排除與維持公共安全之意義。為加強保障勞工之就業權益及整合齊一違反法令公告之資訊，爰提案「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第三十八條之一，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藉由處以投保單位或雇主「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相關之規範，以排除勞工就業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n二、另訂定裁罰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及「限期改善」之依據，其範圍含括本法之相關違反行為。藉由處以投保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未投保或投保薪資不實等行為所造成之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n\n三、為維護社會應有公共秩序之安全，公布違反投保單位之相關違反資訊，除有排除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且同時可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益，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投保單位之擋箭牌，爰使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者，皆應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並課予違法單位「限期改善」之義務。\n\n四、另除公布投保單位與相關負責人之名稱與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投保單位或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