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林靜儀"],"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莊瑞雄","羅致政","郭正亮","黃偉哲","李昆澤","李麗芬","吳玉琴","陳曼麗","吳焜裕","劉建國","李俊俋","邱泰源","王榮璋","許智傑","周春米","張廖萬堅","陳素月","鍾佳濱","趙正宇","王定宇","劉世芳","吳思瑤","鄭運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29: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164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1643","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林靜儀等26人，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本其權責均自行建置違反法令公告專區，惟現行規範並未要求各公告資訊之彙整，各該公告資料之格式仍由原處分機關依權責負責審視。為整合齊一違反法令公告之資訊，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係讓違反法令之雇主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相關之規範，以排除性別工作權、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或消除性別歧視等保障不足之危險。\n二、修正第二項規定，除公布雇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45","說明":"修正第二項規定，除公布雇主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46","說明":"修正第二項規定，理由同前條修正條文之說明。","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