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2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5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林靜儀"],"連署人":["郭正亮","莊瑞雄","羅致政","周春米","劉世芳","黃偉哲","吳焜裕","李麗芬","李昆澤","吳玉琴","李俊俋","鍾佳濱","王榮璋","王定宇","陳素月","趙正宇","許智傑","陳曼麗","劉建國","張廖萬堅","邱泰源","吳思瑤","鄭運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mtime":"2024-01-18T21:30: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1644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1644","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林靜儀等25人，鑑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於主管機關公布其違反情節後，可促使其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具有危險排除與維持公共安全之意義。為有效維護社會應有之公共秩序，提早發現或預防職業病與職災，且適時開放政府之資訊，爰提案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違反事業單位之公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藉由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職業環境裡，安全衛生設施不良、安全衛生管理不全或安全衛生監督與檢查不周等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n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安全，提早發現或預防職業病與職災，公布事業單位之相關違反資訊，除有排除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且同時可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益，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事業單位之擋箭牌，爰修正使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裁處處罰者，皆應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義務。\n三、另除公布事業單位與相關機構之名稱與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n\n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n\n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n\n三、發生職業病。","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4","說明":"一、本條係規範主管機關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依據，其範圍含括本法之相關違反行為。藉由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讓違反義務人更正改善過去之缺失，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排除職業環境裡，安全衛生設施不良、安全衛生管理不全或安全衛生監督與檢查不周等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n\n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安全，提早發現或預防職業病與職災，公布事業單位之相關違反資訊，除有排除權益保障不足之危險，且同時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利，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事業單位之擋箭牌，爰修正使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裁處處罰者，皆應作成「影響名譽之處分」之義務。\n\n三、另除公布事業單位與相關機構之名稱與姓名外，其他處分金額、處分日期或違反條款與內容等相關資訊亦有公告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彙整其他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各縣市政府建置公告專區之公告格式，整合違反法令公告之內容，以齊一公告之資訊。","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處分日期、違反條款與內容等其他相關資訊：\n\n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n\n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n\n三、發生職業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2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