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103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0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8人分別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107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0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1070200600"}],"議案名稱":"「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09: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870號政府提案第16206號","laws":["01798","01765"],"提案編號":"870政16206","對照表":[{"law_id":"01798","law_name":"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明定制定本條例之目的。\n\n二、社區大學設立初衷係以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為願景，以培育現代公民為目標，爰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係延續前述願景及目標，以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及提升人民公民素養為宗旨，進而推動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之永續發展，落實終身學習。\n\n三、依終身學習法第四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三、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社區大學仍屬終身學習機構，且其如參與非正規教育認證，仍應依終身學習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從而本條例之制定僅係為規範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其他有關事項，非排除終身學習法之適用。","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現代公民素養及人民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之定義，包括依本條例或已依終身學習法設立之社區大學。","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現代公民素養及人民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之考量因素，俾利於適當區位設立社區大學，以發揮最佳效益。\n\n二、第二項明定社區大學可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明定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增訂":"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n\n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說明":"現行社區大學開課時間以晚間居多，且為因應現今社會之生活型態，目前社區大學教育現場已設有親子或代間共學等課程，以兼顧學員學習及家人照顧之需求；基於終身學習資源共享理念及符應終身學習意旨，爰明定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之資格，不得以學歷及國籍為限制條件。","增訂":"第五條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說明":"一、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及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於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者，得採自行設立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包括學校財團法人）、學校之方式辦理。採行權限委託方式辦理社區大學之地方主管機關，需規範受託單位處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檔案管理及運用依檔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準用檔案法辦理，併予敘明。\n\n二、現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權限委託方式辦理者，其委託單位為民間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居多，為確保前述單位係認同社區大學設立宗旨及有心投入經營，爰於第二項明定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應於章程內載明辦理社區大學為其宗旨、目的或任務；至於學校部分則應於組織規程內載明辦理社區大學為其任務之一。\n\n三、第三條已明定社區大學之定義，為避免其他機關團體任意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致使人民產生誤解，爰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非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於第三項明定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俾資明確。\n\n四、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需考量文化及城鄉發展等因素，爰為確保社區大學辦學品質及維護人民選擇社區大學進修學習之權益，現階段尚無私人自行設立社區大學之需求，併予敘明。\n\n五、另地方主管機關如採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權限委託方式，委託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社區大學，並將發給學習證書之權限一併移轉，由受託辦理社區大學者發給學習證書，其發給之條件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辦理；其程序或其他相關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n\n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n\n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說明":"一、鑒於部分社區大學有場地不固定或有搬遷風險之憂慮，爰第一項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需求及財務情形，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辦學場地以供社區大學使用，或由社區大學自覓辦學場地。另有關「無償」範圍，係指免收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等衍生費用仍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酌收。\n\n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獎勵提供社區大學辦學場地之學校或機關（構），俾資鼓勵。\n\n三、第三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負有協助社區大學整備辦學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之責任。","增訂":"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或由社區大學自行擇定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協辦學校、機關（構），得予獎勵。\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說明":"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編列辦理社區大學之合理經費，並應視社區大學辦理績效予以獎勵，以確保社區大學經費不虞匱乏，並達激勵之效。","增訂":"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合理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說明":"明定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提供教學服務，得予以獎勵及補助，以營造並提升偏遠地區人民學習機會及權益。","增訂":"第九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偏遠地區學習機會。"},{"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以促進所轄社區大學辦學品質及營運績效。\n\n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社區大學應特別考量之要項，包括屬共通性之推動課程及教學成效、推展社區及公民教育成效、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以及地方主管機關自訂之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等，以利評鑑切合社區大學設立宗旨及特色發展事項。","增訂":"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n\n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n\n一、推動課程及教學成效。\n\n二、推展社區及公民教育成效。\n\n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n\n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訂定之自治法規，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並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以達勉勵學員並促進終身學習之目的；另所稱「學習證書」，非屬學位授予法所定授予學位之證書，併予敘明。\n\n二、經調查地方主管機關所制（訂）定之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涉及得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書者，其態樣有發給研習證明書、課程修習證明書、學分證明或學程證明等（例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基隆市、花蓮縣、金門縣等），而學分累積達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基準者，以地方主管機關名義發給結業證書、學程證書或畢業證書（例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市、南投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等），為免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得發給學習證書之各種條件予以規範；另為避免學員跨直轄市、縣（市）修習社區大學課程，致生如何採計學分之疑義，爰於第二項明定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社區大學與非正規教育之聯結部分，因社區大學屬終身學習機構，適用終身學習法第十二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並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辦理，獲認證之學分後續得依正規學制學校之相關規定，申請採認為入學條件或抵免學分。又社區大學並非所有開設課程均符合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及第四條規定「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社會或科技領域之課程為限。」之範疇，僅部分課程符合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另第一項所稱學習證明或學習證書，係指社區大學學員參與社區大學課程活動符合一定條件所獲予具正向激勵性質之證明（書）文件，與前述終身學習法第十二條所稱「學習成就紀錄」係指各種終身學習機構負有記錄每位參與者之學習過程及成果之責任，其紀錄可為靜態文件或動態影像，以達機構推廣並鼓勵人民參與終身學習之目的，二者未盡相同而不相衝突，惟皆非學位授予法所定授予學位之證書，併予敘明。","增訂":"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n\n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社區大學重要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以利社區大學穩健發展。","增訂":"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說明":"一、現行地方主管機關主要透過終身學習推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研議或諮詢社區大學業務推行事項，其辦理效益及效率不一，為促進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工作規劃更為周延，爰於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透過專責、專業之機制彙集審議意見，以利地方主管機關推展社區大學業務，並明定審議會之組成，應包括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及機關代表，並應符合性別比例規定，俾利實務運作。\n\n二、為有效發揮審議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審議會審議事項；審議會就審議事項所達成之共識或意見將提供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後續政策規劃之用。","增訂":"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社區大學之設立。\n\n三、社區大學之評鑑。\n\n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n\n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說明":"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得酌予獎勵；其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並應就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予以獎勵，其補助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考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引導激勵社區大學精進辦學品質，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就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績效優良之地方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明定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id":"01765","law_name":"終身學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n\n一、社會教育機構：\n\n(一)社會教育館。\n\n(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n\n(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n\n(四)體育場館。\n\n(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n\n(六)動物園。\n\n(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n\n二、文化機構：\n\n(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n\n(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n\n(三)生活美學館。\n\n(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n\n三、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4","說明":"一、現行第一款社會教育機構第二目所列「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於實務上為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或相關機關（構）內部所設，屬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大類圖書館範疇，爰予刪除，避免文義重複。\n\n二、修正第三款。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明定社區大學之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爰增列明定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俾利明確。","修正":"第四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n\n一、社會教育機構：\n\n(一)社會教育館。\n\n(二)圖書館。\n\n(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n\n(四)體育場館。\n\n(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n\n(六)動物園。\n\n(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n\n二、文化機構：\n\n(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n\n(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n\n(三)生活美學館。\n\n(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n\n三、學校、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現行":"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n\n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n\n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n\n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n\n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弱勢族群之代表出席。","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末段所定「弱勢族群」，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n\n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n\n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n\n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n\n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之代表出席。"},{"現行":"第八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n\n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8","說明":"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第一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第二項）」爰於第一項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亦應依其組織法規設立。\n\n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n三、考量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大類圖書館已包括圖書資訊館（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室（專門圖書館或中小學圖書館），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並已刪除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之文字，爰刪除現行第三項所定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之文字；另考量博物館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博物館者，另受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增列「文化機構」及「博物館法」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八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n\n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圖書館或博物館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博物館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n非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得酌予獎勵；其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10","說明":"一、現行第一項前段規定，為因應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之制定，爰修正明定社區大學之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以利社區大學業務之推動。另酌作文字修正，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社區大學，辦理方式包括現行條文之自行設置或委託辦理。\n\n二、現行第一項後段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之規定及現行第二項至第五項相關規範，因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均已納入規範，已無於本法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辦理社區大學；其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n\n前項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與等級、資格取得、業務內容、培訓機構、培訓科目與師資、證書發給或廢止、進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培訓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1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考量終身學習機構種類多元，範圍界定困難，且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要難以單一授權法規命令規範其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事項，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實務執行。\n\n三、第三項配合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方式、專業內容、專業證書發給或廢止、培訓、進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n\n前項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該類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n\n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n\n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考量現行各級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之對象，宜包括政府機構，爰將「政府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構）」，以資周延。\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n\n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n\n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n\n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n\n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之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針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並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14-05-30-全文修正:20","說明":"一、現行第一項及第四項均係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提供終身學習資源之事項，爰整併為第一項規定：\n\n(一)考量「弱勢」之相對為「強勢」，「弱勢族群」之用詞，恐有以主流文化之觀點，予以邊緣化、弱勢化非主流之感，爰予以刪除。\n\n(二)現行條文臚列之對象，似以「主觀」先界定對象（族群），再認是類對象有「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之需要，恐仍有未脫「弱勢」界定或分類之思考，爰予修正為「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n\n(三)終身學習不以引導投入社會服務機會為目的，爰酌予修正文字為「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n\n(四)本於終身學習可近性之考量，於本項後段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不同對象之需要，訂定課程、教材、師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因各級主管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目前中央主管機關係以「辦法」規定上開事項，而地方主管機關則有以「辦法」或「要點」規定之情形，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現行規定之「辦法」修正為「規定」。\n\n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三項增訂第二項補助對象之界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定，以期是項給付行政之補助對象得以具體明確。","修正":"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具前項特殊性者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n\n前項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10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