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1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1/LCEWA01_09050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billNo":"1070417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6070200100"}],"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羅致政","鄭寶清","陳明文","黃偉哲","高志鵬","蘇治芬","蘇巧慧","吳玉琴","王榮璋","李昆澤","姚文智","陳曼麗","江永昌","郭正亮","蔡培慧","洪宗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0"}],"mtime":"2024-01-18T21:29: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21648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21648","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有鑑於台灣地區社會人文、產業經濟、環保永續的與時俱進，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已不敷所需；此外，隨著近年全台空氣品質的急遽惡化，石化業、燃煤火力發電廠、煉鋼廠等重工業造成的空氣污染，乃至於PM10、PM2.5對居民健康的影響，不斷引起國人與環保團體質疑。爰為彰顯環境正義，建置「透明足跡」資料庫，落實公私區域與「特殊性工業區」污染管制，建立完善補償救濟，保障國人健康與生活品質，爰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自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七十一年、八十一年、八十八年、九十一年、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一百年及一百零一年八次修正，雖初步建構我國空氣污染法制；唯現行法規因社經環境變遷、污染管制需求、環保意識高漲，環境正義的論辯、PM10與PM2.5對民眾健康的危害等，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環保署最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清冊TEDS9.0（2017年最新版、2013年為基準年），依據各直轄市、縣（市）工業排放量資料計算「人均污染量」，高雄、台中、雲林等工業地區產生的人均空污量是台北的數十到數千倍。以PM2.5為例，高雄人均為北市的121倍，台中人均為北市的82倍，雲林縣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人均值更高達台北的926~2,239倍。\n三、復依據「台灣健康空氣污染行動聯盟」公布環保署自動監測數據，全台環保署的監測站，有1/3的地區PM2.5惡化，且越往南，不健康的超標日數越多，台南市與高雄市一年有51%和57%的時數，PM2.5超過WHO規範上限的25微克/立方公尺，達到不健康的標準。而左營更是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標準時數第一名，接下來依次為高雄小港、南投、高雄前金、高雄鳳山、高雄仁武、屏東。\n四、台灣地區空氣污染主要來自固定污染源（火力發電廠、煉鋼廠、石化業與各類工廠等排放）與移動污染源（汽、機車等排放），以上均與經濟發展，貨物流通息息相關。倘若制定總量管制須「會同」經濟部，更難落實環境正義，反映真實的外部性。爰提案修正第十二條，建議「會同」等文字刪除。\n五、高雄地區在106年10月7日晚間，多個地點都傳出一股有點像「塑膠味」的怪味。高雄市政府多個單位從晚間9點40分起陸續接到通報，持續追查怪味內容及其來源。民眾反應有怪味的地點，包括高雄火車站附近、中正二路、哈瑪星與駁二特區、文化中心、巨蛋、高應大、美術館等，涵蓋新興、鼓山、左營、鹽埕、前金、三民、苓雅等多個行政區，幾乎都在市中心，多個消防分隊也陸續接到通報，分別出勤至轄區通報地點探查，始終未能查出怪味與其來源。雖然初步檢測並無可燃性氣體，但經歷過高雄氣爆事件的民眾仍然提心吊膽。因此，針對公私區域，乃至於「特殊性工業區」的即時監測與管制，至為重要。\n六、「特殊性工業區」係指工業區內合計特殊性工業基地面積超過工業區總基地面積1/4者。特殊性工業類別包括：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煤為原料）、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半導體製造工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13項特殊性工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n七、目前台灣地區共有高雄林園工業區9站及臨海工業區10站、雲林六輕工業區10站、台南市南科工業園區4站及台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4站，設置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但除了區域的監測站以外，特殊性工業區內的設備，由於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成分較為複雜，多有化學性質，影響居民健康至深且鉅。為了確保居民健康與生活品質，有必要即時監測管理。\n八、本席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這些高污染的特殊工業區之固定污染源建立「透明足跡」資料庫，透過全面載入或監測企業固定污染源的環境表現數據與資料，進而應用分析這些數據與資料，提出明確解決改善方案。同時，透過即時傳輸有關數據，推動友善環境的行動污染源數據開放資料（OpenData），建置污染源資料庫與網站平台，讓環保團體乃至於一般民眾，透過網路都能清楚知道區域環境品質現況等，避免恐慌與無謂的猜測。爰修正本法第十五條與二十二條。\n九、空氣污染防制費來源，應該「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並重。「固定污染源」繳交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增加比例撥交於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移動污染源」則應以使用人設籍地區及隨燃料銷售地徵收。兩者並重，方可有效充實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源，落實執行空氣品質維護與改善計畫。修正本法第十七條。\n十、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增列其支用項目如下：第一、增加流行病學長期追蹤調查，以確認空氣污染來源責任，及擬訂空氣污染改善或復原方案。第二，參考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增列檢舉製造空氣污染獎金項目，鼓勵民眾或企業員工檢舉。第三、增列空氣污染嚴重地區，當地居民或從事工作者之健保費減免與免費健康檢查等支用項目。修正本法第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law_content_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14","說明":"環保署最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清冊TEDS9.0（2017年最新版、2013年為基準年），依據各直轄市、縣（市）工業排放量資料計算「人均污染量」得出，高雄、台中、雲林等工業地區產生的人均空污量是台北的數十到數千倍。\n\n以PM2.5為例，高雄人均為北市的121倍，台中人均為北市的82倍，雲林縣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人均值更高達台北的926~2,239倍。\n\n台灣地區空氣污染主要來自固定污染源（火力發電廠、煉鋼廠、石化業與各類工廠等排放）與移動污染源（汽、機車等排放），均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倘若制定總量管制須「會同」經濟部，更難落實環境正義，反映真實的外部性。爰建議「會同」等文字刪除。","修正":"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現行":"第十五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n\n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17","說明":"目前全台共有高雄林園工業區及臨海工業區、雲林六輕工業區、台南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及台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n\n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固定污染源建立「透明足跡」資料庫，透過全面載入或監測企業污染源的環境表現數據與資料，進而應用分析這些數據與資料，提出明確的解決改善方案。包括：推動友善環境的行動污染源數據開放資料（OpenData），建置污染源資料庫與網站平台，讓環保團體乃至於一般民眾都能透過網路，即時知道環境污染現況，避免恐慌與不必要的猜疑。","修正":"第十五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n\n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申報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透明足跡資料庫，定期公布前項申報狀況及其原始資料。"},{"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19","說明":"空氣污染防制費來源，應該「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並重。\n\n「固定污染源」繳交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增加比例撥交於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移動污染源」則應以使用人設籍地區及隨燃料銷售地徵收。方可充實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源，落實執行空氣品質維護與改善計畫。","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八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移動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四十比例將其撥交該移動污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受影響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現行":"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增加流行病學長期追蹤調查，以確認空氣污染來源責任，及擬訂空氣污染改善或復原方案。\n\n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增列空氣污染檢舉獎金項目，鼓勵民眾或工廠等污染源員工檢舉。\n\n增列空氣污染嚴重地區，當地居民或從事工作者之健保費減免與免費健康檢查等支用項目。","修正":"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關於檢舉空氣污染案件獎勵事項。\n十四、關於投保單位處於空氣污染嚴重區域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酌減與免費健檢事項。\n十五、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n\n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n\n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25","說明":"「透明足跡」的即時資料庫建置，除一般公私區域外，尤應針就「特殊性工業區」積極納管。\n\n「特殊性工業區」係指工業區內合計特殊性工業基地面積超過工業區總基地面積1/4者。\n\n特殊性工業類別包括：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煤為原料）、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半導體製造工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13項特殊性工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n\n特殊性工業區相關設備，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成分較為複雜，多有化學性質，影響居民健康至深且鉅。為掌握特殊性工業區設備排放空氣污染物對空氣品質造成的影響，保障民眾健康。並驗證開發案是否產生非預期中之不良影響。故應建立完整即時空氣品質背景資料，據以觀測短期及長期空氣品質變化趨勢，作為研擬管制策略之應用參考。","修正":"第二十二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或特殊工業區內相關設備屬於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n\n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n\n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1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