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2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名稱":"「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2/LCEWA01_0905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2/LCEWA01_0905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300702004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黃昭順","呂玉玲","徐榛蔚","廖國棟Sufin‧Siluko","吳志揚","蔣乃辛","陳超明","孔文吉","王育敏","林為洲","曾銘宗","蔣萬安","林德福","李彥秀","王金平","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03-02","2018-03-06"],"會議代碼":"院會-9-5-2"},{"會期":"09-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2","2018-03-06"],"會議代碼":"院會-9-5-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9-6-36-11"}],"mtime":"2024-01-18T21:30: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2","last_time":"2018-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2","會期":5,"字號":"院總第270號委員提案第21661號","laws":["04708"],"提案編號":"270委2166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針對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政黨活動。有鑑於此，為揭示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獨立之分際，避免因監察委員職權之不當行使，影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屢遭戕害司法獨立之誹議；爰提案增訂監察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政黨活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第五項、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皆有所明定。次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亦有明文規定之。鑒此，為揭示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獨立之分際，避免因監察委員職權之不當行使，影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屢遭戕害司法獨立之誹議；爰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對照表":[{"law_id":"04708","law_name":"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law_content_id":"04708:04708:1992-10-30-修正:3","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n\n二、按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政黨活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第五項、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皆有所明定。次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亦有明文規定之。鑑此，為揭示監察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獨立之分際，避免因監察委員職權之不當行使，影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屢遭戕害司法獨立之誹議，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之。","修正":"第二條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n\n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2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