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0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3/LCEWA01_09050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3/LCEWA01_09050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78/108450197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78/108450197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78/108450197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1978/108450197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31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80702015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曾銘宗","徐榛蔚","陳宜民","蔣乃辛","黃昭順","林德福","王育敏","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賴士葆","吳志揚","呂玉玲","羅明才","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8"}],"mtime":"2024-01-18T21:28: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9-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1671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1671","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第二十九條理由略以，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查我國勞工之月退休金制度係為保障退休勞工之生活，故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時，規定勞工得申請退休金專戶，且退休金專戶之存款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惟近年來有部分民眾因不熟悉退休金專戶之用途，未為申請退休金專戶，倘退休金遭強制執行，將使退休生活陷入困難，現行「得」申請專戶之規定，顯與政府保障人性尊嚴最低限度不符，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請領月退休金時得申請退休金專戶，且存於退休金專戶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係為政府保障退休之勞工最低生活底線之展現，立意良善，惟部分勞工不了解此制度之設立，致未為申請退休金專戶遭強制執行，導致部分退休之勞工退休後生活陷於困頓。\n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時以月退休金為請領方式者，實務上皆要求退休之公務員應重新開立專戶，爰比照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領實務運作模式，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n\n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n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n\n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n\n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n\n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n\n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3-12-24-修正:39","說明":"一、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第二十九條理由略以，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二、查我國勞工之月退休金制度係為保障退休勞工之生活，故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時，規定勞工得申請退休金專戶，且退休金專戶之存款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惟近年來有部分民眾因不熟悉退休金專戶之用途，未為申請退休金專戶遭強制執行，導致退休生活陷入困難，此種以申請專戶為例外之規定，顯與政府保障人性尊嚴最低限度不符。\n\n三、次查公務人員退休時以月退休金為請領方式之公務員應重新開立退休金專戶，爰比照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領實務運作模式，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正":"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n\n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n\n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n\n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n\n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n\n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n\n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n\n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0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