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3/LCEWA01_0905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3/LCEWA01_0905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billNo":"1070417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1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6070200100"}],"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王育敏","許毓仁","林麗蟬","蔣萬安","陳宜民","徐榛蔚","羅明才","徐志榮","許淑華","陳學聖","費鴻泰","馬文君","黃昭順","蔣乃辛","呂玉玲","顏寬恒","廖國棟Sufin‧Siluko","張麗善","曾銘宗","柯志恩","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會期":"09-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09","2018-03-13"],"會議代碼":"院會-9-5-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0"}],"mtime":"2024-01-18T21:29: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09","last_time":"2018-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3","會期":5,"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21674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21674","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鑑於我國空氣污染問題日漸加劇，肇因於政府躁進能源政策運用大量燃煤之火力發電所致。大量燃煤造成空氣污染及碳排放不僅危害國人健康，也違背了我國宣示減碳的國際承諾。鑒於空污危害具有大範圍及跨區域之性質，固定污染源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來監督、管理恐嫌不足，爰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由受影響之區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單位共同監督、治理，以有效控制及降低空氣污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空氣污染物之流通性質，明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會同相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俾使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更具管制成效。（修正草案第七條）\n二、增訂固定污染源所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以一定比率撥交予固定污染源所在及其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其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修正草案第十七條）\n三、增列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篩檢、呼吸道疾病及其他心血管疾病調查，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修正草案第十八條）\n四、增訂固定污染源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石油焦之燃料含有焦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使用許可證之核發，除所轄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外，應會同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共定之。（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n五、增訂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核發，除除所轄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外，應會商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定之。（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9","說明":"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n\n一、為掌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之改善，並確保充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空氣品質之規劃及管理；又因應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四項，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削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據以核發展延許可證。基此，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擬訂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必須加以審查後作成決定，爰將現行條文「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修正為「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修正為「核定」。\n\n二、基於空氣污染物之流通性質，明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擬訂應會同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使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更具管制成效，爰新增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空氣污染源來源、性質等特性，會同相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增訂移動污染源所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以一定比率撥交予固定污染源所在及其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其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n\n二、第二項增訂固定污染源所在及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及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前項款項撥交直轄市、縣（市）及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現行":"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0","說明":"第一項增列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篩檢、呼吸道疾病及其他心血管疾病調查，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修正":"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篩檢、呼吸道疾病及其他心血管疾病調查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n\n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31","說明":"一、生煤、石油焦主要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與易致空氣污染物質有別，應將二者分別規範管理，爰將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n\n二、本次修正擴大管制對象，凡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及石油焦）皆已納管之；另參考國外先進國家針對公私場所燃料使用管制規定，主要係以管末管制或源頭成分標準管制為主，為管制使用端，爰為第一項修正。\n\n三、現行第二項配合生煤、石油焦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分別管理，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爰予刪除。\n\n四、修正第二項增列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標準之管制依據，與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排放標準互為搭配，達到源頭管理及管末管制雙重管制之效果，並增訂授權訂定許可辦法應包含許可條件規定，俾利審查機關審查時遵循。\n\n五、增訂固定污染源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石油焦之燃料含有焦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使用許可證之核發，除所轄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外，應會同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共定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石油焦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n\n前項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及其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應會同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共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n\n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販賣或使用；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設置、變更、操作、販賣或使用者，應重新申請設置、操作、販賣或使用許可證。\n\n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五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32","說明":"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n\n(一)許可證之展延於「操作條件不變」之前提下，不應任意更動，爰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展延許可證有效期間之下限，另因應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許可證規定，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現行第三項與第一項規定皆屬許可證期限規定，爰將第三項移列至第一項以但書方式敘明，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一款之處分確定，指行政處分逾期未提起訴願、已提行政救濟經訴願決定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確定。\n\n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n三、將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提升至本法位階，爰新增第三項規定。\n\n四、中央主管機關既已依第六條第四項訂定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下稱削減準則），並頒訂推動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減量改善至二級防制區行動計畫（下稱行動計畫），推動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配合前述削減準則及行動計畫，依第七條規定，擬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所轄地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削減準則，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展延許可證之削減依據，自屬於法有據，爰新增第四項規定，俾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削減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審查時有所遵循。\n\n五、增訂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核發，除除所轄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外，應會商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共定之。","修正":"第二十九條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間得縮減至三年以下：\n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n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五年。\n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n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者，應重新申請設置、操作或使用許可證。\n\n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展延，因該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展延許可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n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規定削減。\n二、屬第七條所訂空氣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n三、依使用燃料之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變更。\n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應會商相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共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