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0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議案名稱":"「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4/LCEWA01_0905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4/LCEWA01_0905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黃國書","吳思瑤","莊瑞雄","呂孫綾","李俊俋","蘇震清","吳秉叡","李昆澤","陳素月","蕭美琴","施義芳","周春米","李麗芬","鍾佳濱","蘇巧慧","邱泰源","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靜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3-16","2018-03-20"],"會議代碼":"院會-9-5-4"},{"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mtime":"2024-01-18T21:25: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16","last_time":"2018-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4","會期":5,"字號":"院總第500號委員提案第21689號","laws":["02027"],"提案編號":"500委21689","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為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在目前收費作業中，其計費方式甚為複雜而且不便民，另一方面由於貨幣體例仍為銀元，又與目前物價差異過大，故為使登記作業更為順暢，也避免國庫規費過度損失。爰提案修正「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27","law_name":"船舶登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n\n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n\n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n\n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船舶價值超過二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n\n四、租賃權存續期間未滿十年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存續期間十年以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存續期間無定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因租賃權轉租而登記者，其已經過之期間，應自存續期間中扣除，以其餘期間視為存續期間，計算登記費。\n五、取得抵押權者，每件一百元。\n六、暫時、附記、變更、更正、回復及註銷之登記，每件二十元。\n\n前項登記，屬於公務船舶者，免繳登記費。\n\n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通知船舶所有人，繳納適當保證金額後，辦理所有權登記。","law_content_id":"02027:02027:1975-05-23-全文修正:66","說明":"一、簡化及調整各項登記收費，以受益者付費原則酌予調整費用，並訂最低收費標準，以免不敷成本，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修正。\n\n二、第一項新增第七款信託登記、第八款除籍證明收費規定。\n三、船舶價值由申請人自行填報並自負誠實之責（參照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另設計「船舶申報表」以利航政主管機關審查作為計算登記費之依據，爰為第三項之修正。\n\n四、「船價申報表」可作為爾後該船舶之所有權繼承或贈與時的計價之用（扣除折舊）及航政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配合作業之需。\n\n五、對依船舶價值計收登記費時，若船舶價值過低，致登記費不足新臺幣3,000元時，以最低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計收。對於原條文要求繳納保證金後辦理登記，在行政程序上甚為複雜且未必便民。而船舶登記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已規定：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費者，應通知補正，故刪除應繳保證金之規定。改以應繳納差額，方予辦理登記，爰為第三項之修正。","修正":"第六十條　申請船舶登記時，應依下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n\n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n\n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n\n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二五計算。\n四、租賃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n\n五、抵押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n\n六、暫時、附記、變更、更正、回復及註銷之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n\n七、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n\n八、除籍證明每件新臺幣伍佰元。\n\n前項登記，屬於公務船舶者，免繳登記費。\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船舶價值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填報之，其登記費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應繳納其差額後，辦理所有權登記。"},{"現行":"第六十一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n\n一、轉籍：每十噸二元。\n\n二、銷籍：每十噸一元。\n\n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說明":"簡化收費方式，酌予調整費用，達受益者付費之原則，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並修正第一款、第二款之收費標準。","修正":"第六十一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下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n\n一、轉籍：每件新臺幣三千元。\n\n二、銷籍：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0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