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00701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5/LCEWA01_090505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5/LCEWA01_090505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3-30","2018-04-03"],"會議代碼":"院會-9-5-6"},{"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04-10"],"會議代碼":"院會-9-5-7"},{"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20702012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1:08: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23","last_time":"2018-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082號政府提案第16258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政16258","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6","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業務已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8","說明":"一、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鼓勵各級政府於推動相關業務時，若有須具專業知識及人力需求者，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其型態不以財團法人為限，爰予修正。\n\n二、本條所稱「文化內容」，係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修正":"第七條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現行":"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3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0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