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4/LCEWA01_0905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4/LCEWA01_0905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30703002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許淑華","李彥秀","黃昭順","陳怡潔","盧秀燕","孔文吉","費鴻泰","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徐榛蔚","柯志恩","吳志揚","林麗蟬","陳宜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3-16","2018-03-20"],"會議代碼":"院會-9-5-4"},{"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6"}],"mtime":"2024-01-18T21:28: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16","last_time":"2018-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4","會期":5,"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1698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1698","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基於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以及發展國內資本市場等考量，於103年6月4日立法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規定。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金額自103年底至106年7月底已成長近4.5倍，保險業國外投資比重亦從103年之49%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63%，為加強主管機關風險管控能力，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保險法自中華民國18年12月30日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82條，歷經多次修正，並於民國103年06月04日修正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有關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刺激國際債券市場發展。考量近年保險業國外投資比重持續升高，為加強主管機關風險控管能力，及時因應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可能，爰提出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修正草案，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適時衡酌調整各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國外投資額度。","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外匯存款。\n\n二、國外有價證券。\n\n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n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n\n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n\n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n\n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4-05-20-修正:197","說明":"一、基於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以及國內資本市場等考量，自103年鬆綁國內保險業投資國際債券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措施，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金額自103年底至106年7月底已成長近4.5倍，保險業國外投資比重亦從103年之49%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63%，帶來多項政策效益，如保險業三年來增加獲利約1,500億元，創造保戶、員工、股東三贏局面；亦帶動相關中介機構業務收入增加；並增加國家稅收；吸引外國大型公司來台發債，如Intel.、AT&T、APPLE等，增加台灣在國際資本市場的知名，該政策有效擴大國際債券市場規模。\n\n二、考量保險業投資國際板比重持續升高，主管機關應同等重視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風險控管能力，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為及時因應未來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及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可能，授權主管機關得適時衡酌調整各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國外投資額度。","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外匯存款。\n\n二、國外有價證券。\n\n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n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n\n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n\n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n\n前項第二款國外投資額度限制，主管機關得視各保險業之資產與負債、業務與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有效性調整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