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5/LCEWA01_090505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5/LCEWA01_090505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蔡培慧","羅致政","楊曜","劉世芳","蘇巧慧","余宛如","賴瑞隆","郭正亮","洪宗熠","張廖萬堅","蘇震清","姚文智","吳焜裕","江永昌","陳歐珀","莊瑞雄","呂孫綾","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mtime":"2024-01-18T21:26: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23","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5","會期":5,"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21703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21703","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鑑於地熱發電之開發投資的風險極高，尤其是在初期階段，觀察目前地熱開發使用較高的國家，像是菲律賓、印尼和日本等，都在初期採獎勵和立法保障的措施。又地熱資源部分分布於山區或國家公園內，為鼓勵地熱發電，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提出「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臺灣預計於2025年完成非核家園目標，而現有三座核電廠的發電量約佔台灣總發電量的18.61%，未來如何尋求乾淨、穩定的發電種類以補電源缺口，是政府不得不面臨的問題。\n二、次按地熱是一種乾淨、不受天候影響、運轉率高、地表使用面積小且可作為基載電力的能源，因此近年來繼再生能源的風力、太陽光電之後，受到國際間更多的重視。目前，世界上使用的大都是傳統淺層的地熱能，但蘊藏於更深部地層（3,000-10,000公尺）之熱能更是龐大，且較不受地域限制。\n三、再按臺灣位處環太平洋構造帶，火山活動與板塊擠壓造成國內蘊藏豐富的地熱資源。根據1980年以前的探勘及普查資料估算，全島淺層地熱預計有近730 MW（百萬瓦）發電潛能。相對於傳統淺層地熱能的利用，蘊藏於深部地層的熱能更是龐大。國科會（科技部的前身）利用過去地溫資料和最近發表的二氧化矽地表熱流量，經過學理推估，計算出台灣四個區域：大屯火山群、宜蘭地區、廬山地區和花東地區，高度在1,000公尺之下、地下4,000公尺以內的區域內，地熱發電蘊藏量可高達33.6 GW。足見臺灣實有發展地熱發電之潛能。\n四、惟查：地熱開發投資的風險極高，尤其是在初期階段，觀察目前地熱開發使用較高的國家，像是菲律賓、印尼和日本等，都在初期採獎勵和立法保障的措施。例如，日本在2011年東北大地震和海嘯引發福島核事故後，大量的獎勵開發地熱發電，也修改相關法令，可在國家公園內從事地熱探勘和建造電廠。\n五、爰此，為鼓勵地熱發電，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比照日本經驗提案放寬於國家公園內從事地熱探勘及設置地熱電廠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n\n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n\n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n\n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n\n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n\n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n\n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n\n七、溫泉水源之利用。\n\n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n\n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n\n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n\n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4","說明":"一、地熱開發利用是取深層高溫的地熱水，對淺層地下水的影響幾乎可忽略，且對周遭環境的影響也小。是為鼓勵地熱發電，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增列第一項第十款，於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且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者，得從事地熱探勘及設置地熱電廠。\n\n二、原第一項第十款遞延至第十一款。","修正":"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n\n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n\n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n\n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n\n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n\n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n\n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n\n七、溫泉水源之利用。\n\n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n\n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n\n十、從事地熱探勘及設置地熱電廠。\n十一、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n\n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現行":"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說明":"配合本法第十四條修正，於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經許可從事地熱探勘及設置地熱電廠者，毋庸一律禁止。","修正":"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