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5/LCEWA01_0905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5/LCEWA01_0905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莊瑞雄","蘇巧慧","姚文智","郭正亮","洪宗熠","呂孫綾","羅致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蔡培慧","陳歐珀","楊曜","賴瑞隆","張廖萬堅","劉世芳","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mtime":"2024-01-18T21:26: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23","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5","會期":5,"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1704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1704","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為使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回歸市場機制以及嚇阻密醫行為，以確保動物健康以及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收醫師權益，爰提出「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升各獸醫診療機構競爭意識以及增添設備、更新技術之誘因。爰修正現行條文，使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回歸市場機制。（第二十四條）\n二、為嚇阻密醫行為，以確保動物健康以及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收醫師權益，爰提高罰則，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公布行為人姓名或名稱。（第三十條）","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n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27","說明":"按國內其他專門技術職業執行業務之收費標準大多保留給各職業公會擬定，且至多僅做為參考依據而不具有強制力，應回歸市場機制為妥。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二十四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應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現行":"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34","說明":"為嚇阻密醫行為，以確保動物健康以及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收醫師權益，爰提高罰則，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公布行為人姓名或名稱。","修正":"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