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5/LCEWA01_09050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5/LCEWA01_09050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billNo":"1070417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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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示國際公共衛生界針對該等物染物致癌風險之憂慮。作為管制單位，政府就該等污染防制之應有健康風險評估做為決策依據，且評估應由具有認證之專業人員進行。據此，於本次修法中增訂相關條文。\n四、空氣污染數據為民眾關注之重點，本次修法除重申主管機關應以符合資料開放（open data）授權原則之方式定期公布相關監測之原始數據外，更賦予有關公益團體就前開資料未公開時之訴訟權，以確實督促主管機關之開放資料進度。\n五、空氣污染之治理應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權責，惟仍應參採其他部門之政策需求，故保留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之條文。","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說明":"為維持空氣品質之潔淨，國家應負有積極履行維護國民健康、環境永續發展之擔保義務，此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所列舉，故為宣示國家積極維護環境永續發展之決心，爰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潔淨空氣法」。","修正":"潔淨空氣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n\n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n\n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n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n\n五、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n\n六、空氣品質標準：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n\n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n\n八、自然保護（育）區：指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n\n九、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n\n十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n\n十二、怠速：機動車輛停車時，維持引擎持續運轉之情形。","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三款。為有效對於現有移動污染源進行全面性的管制，故參考海商法、船舶法、民用航空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修正第三款為「動力交通工具」，將現行所有有關內燃機用產生自有動力之陸、海、空各種交通運輸載具納入本法管理範圍。\n\n二、修正第十二款。參考美國潔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第112條建立有關「最低污染排放控制技術」之定義，除因應各污染程度不同地區之管制需求外，並加強主管機關對於個別污染源之管制程度。\n\n三、參考新林口火力發電廠之排放，其採用之防治設備可達之標準均已達目前防治技術所可達之最低標準；又參考中國發改委「關於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於「超低排放」之定義，係指在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SOx）、氮氧化物（NOx）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35、50毫克/立方米，為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並有效降低空氣污染之有毒物質排放以及環境產業之發展，一定規模以上之固定污染源應跟上林口電廠之空污防制技術水準，採行最低排放控制技術，已達防治技術可達之最低標準。\n\n四、又關於目前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參考現行規定，以鍋爐蒸氣產生發電程序為例，硫氧化物係採排煙脫硫技術、氮氧化物採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等、粒狀污染物則多採袋式集塵器或靜電集塵器等技術。惟環保科技日新月異，現行防治控制技術均已發展出更有效降低污染物之實作方法，為維護國人健康及環境有續發展，有關主管機關更應著重於最新防治技術之發展以及對於固定污染源管制最新技術之要求，在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之前提下，尋求更有效率之防治控制技術。\n\n五、增列第十三款。配合條次增列及修正，將原第十二款之怠速，擴及各種動力交通工具，以收全面管制之效。","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n\n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n\n三、動力交通工具：指以引擎作用產生自有動力之汽車、船舶、航空器。\n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n\n五、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n\n六、空氣品質標準：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n\n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n\n八、自然保護（育）區：指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n\n九、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總量管制區：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n\n十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n\n十二、最低排放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衝擊後，並依據科學方法，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低量之技術。\n十三、怠速：指動力交通工具停止移動時，維持引擎持續運轉之情形。"},{"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law_content_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說明":"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治等有關業務。","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現行":"第六條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n\n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前二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訂第一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減量義務。並為保持該等防制區之空氣潔淨，訂定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應於十限前停止操作。\n\n二、修正第三項。配合最低排放控制技術之新增，增加對於第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減量排放技術採擇之義務。又為考量受管制者所能承受之技術成本以及減量管制之效率需求，故規定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以上方採取最低排放控制技術，其餘者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標準即可。\n\n三、增列第四項。針對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者，增加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及減量技術之遵循義務，其適用之標準與義務主體之認定，準用前項規定。\n\n四、修正第五項。針對三級管制區之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及應採行最低排放控制技術之排放量規模及技術標準，新增授權事項予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惟其制定應參考國際間之最新防治技術發展，定期進行滾動式檢討、更新，並限制其不應超過所在防制區之容許限值。\n\n五、新增第六項。針對第三項所指既存固定污染源減量技術之採用，為免直接施行造成產業發展之衝擊過鉅，故就第三項中應採用最低排放控制技術之部分，規定自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施行。","修正":"第六條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並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低排放控制技術，並應於修正公布後三年內，停止固定污染源之操作。\n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並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低排放控制技術。\n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者，其應削減之污染物排放量及減量控制技術，準用前項規定；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第二項及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排放控制技術、應採行最低控制技術之排放量規模及技術標準、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每二年檢討、更新。\n第三項應採用最低排放控制技術之規定，應自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