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5/LCEWA01_09050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5/LCEWA01_09050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盧秀燕","林麗蟬"],"連署人":["陳宜民","王育敏","孔文吉","張麗善","陳超明","陳雪生","許淑華","呂玉玲","楊鎮浯","曾銘宗","蔣乃辛","黃昭順","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mtime":"2024-01-18T21:27: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23","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1號委員提案第21726號","laws":["01141"],"提案編號":"1611委21726","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盧秀燕、林麗蟬等16人，鑑於「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動檢查之加班工時起訖月份認定、加班換補休，將造成檢查難度增加，恐損勞雇雙方權益。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5年勞檢廠次為6萬7194家，違反法令廠次則有1萬281家，其中6成5違規與加班相關。然勞動檢查之資料提供需雇主配合，故提高拒絕、規避或妨礙勞檢之罰鍰、賦予勞動檢查員更具彈性之檢查方式實屬必要，同時為保護事業內部吹哨者之隱密性，使其無所瞻顧，以落實維護勞動者權益。爰提案修正「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勞檢報告，勞動檢查105年勞檢67,194家廠次，違反勞檢法令共10,281家，其中與加班相關的違法比例高達6成5。\n二、勞動部近兩年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主要違規項目以未給加班費最多，佔約二成，其次為超時加班，第三是未遵守七休一，顯見雇主最不守法項目為加班問題。尤以「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擴大雇主使勞工加班之彈性，亦將使勞檢之難度提高，爰有必要賦予勞動檢查員更具彈性之檢查方式，同時為保護事業內部吹哨者之隱密性，並使其無所瞻顧，願意配合勞動檢查，揪出不法事業單位，以維護勞動者權益。\n三、因「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加班工時核實計算、加班工時上限採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總加班工時上限為138小時，造成勞檢資料需擴大。為落實維護勞雇權益需事業單位、公會、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配合。除了要求雇主出具勞檢資料，勞檢人員得詢問該事業單位所屬工會，或以匿名形式詢問該事業單位之一定比例員工，以全面性釐清勞、雇工作情形。對於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應加重罰鍰以兼顧勞檢效率及勞資雙方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1","law_name":"勞動檢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n\n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n\n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n\n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n\n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n\n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n\n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n\n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說明":"一、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勞檢報告，勞動檢查105年勞檢67,194家廠次，違反勞檢法令共10,281家，其中與加班相關的違法比例高達6成5。\n\n二、勞動部近兩年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主要違規項目以未給加班費最多，佔約二成，其次為超時加班，第三是未遵守七休一，顯見雇主最不守法項目為加班問題。尤以「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擴大雇主使勞工加班之彈性，亦將使勞檢之難度提高，爰有必要賦予勞動檢查員更具彈性之檢查方式，同時為保護事業內部吹哨者之隱密性，並使其無所瞻顧，願意配合勞動檢查，揪出不法事業單位，以維護勞動者權益。\n\n三、因「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加班工時核實計算、加班工時上限採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總加班工時上限為138小時，造成勞檢資料需擴大。為落實維護勞雇權益需事業單位、公會、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配合。除了要求雇主出具勞檢資料，勞檢人員得詢問該事業單位所屬工會，或以匿名形式詢問該事業單位之一定比例員工，以全面性釐清勞、雇工作情形。對於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應加重罰鍰以兼顧勞檢效率及勞資雙方權益。","修正":"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一定比例之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n\n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可採匿名形式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n\n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n\n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n\n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n\n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n\n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n\n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現行":"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law_content_id":"01141:01141:1993-01-07-全文修正:41","說明":"一、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勞檢報告，勞動檢查105年勞檢67,194家廠次，違反勞檢法令共10,281家，其中與加班相關的違法比例高達6成5。\n\n二、勞動部近兩年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主要違規項目以未給加班費最多，佔約二成，其次為超時加班，第三是未遵守七休一，顯見雇主最不守法項目為加班問題。尤以「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擴大雇主使勞工加班之彈性，亦將使勞檢之難度提高，爰有必要賦予勞動檢查員更具彈性之檢查方式，同時為保護事業內部吹哨者之隱密性，並使其無所瞻顧，願意配合勞動檢查，揪出不法事業單位，以維護勞動者權益。\n\n三、因「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加班工時核實計算、加班工時上限採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總加班工時上限為138小時，造成勞檢資料需擴大。為落實維護勞雇權益需事業單位、公會、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配合。除了要求雇主出具勞檢資料，勞檢人員得詢問該事業單位所屬工會，或以匿名形式詢問該事業單位之一定比例員工，以全面性釐清勞、雇工作情形。對於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應加重罰鍰以兼顧勞檢效率及勞資雙方權益。","修正":"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