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03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5/LCEWA01_0905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5/LCEWA01_0905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50702006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會期":"09-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3-23","2018-03-27"],"會議代碼":"院會-9-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2"]}],"mtime":"2024-01-18T21:27: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03-23","last_time":"2019-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1731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173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台灣在全球劇烈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每年所面臨到的災害威脅日益嚴重，而除防災、救災工作之外，更重要的進入災民安置、重建、復原階段，對於災民的各項重建工作，尤須投入更多心力。原災害防救法雖對於災後重建事項，亦有法條之規定，惟對於最基本居住的問題，卻無相關規範。爰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提供臨時住宅作為短中期安置災民的方式，使受災戶能有一個安身立命之所，以利重建家園。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全球暖化的預期效應下，極端氣候變遷的影響將日益增加，暴風雨、洪水及乾旱發生的頻率與強度預估也將隨之增加。台灣地理環境特殊，自然條件相對較為脆弱。而評估近幾年來台灣所面臨的天然災害，逐漸朝向大規模、高頻率及複合性的特質。因此政府面對此一局面，必須提早部署，及早因應。\n二、依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可依權責實施各項災後重建事項，唯獨對於災後臨時住宅之提供，卻無法源之規範。災民在災害發生時，可以前往臨時安置處所暫時安置。一旦災害過去了，進入災民安置、重建、復原階段，問題急遽浮現。若萬一原本的家不幸倒塌、或成為紅單子危樓，回不去了，怎麼解決住房？\n三、政府或可提供「短期」租屋補助來作為緊急應變方案，但天災巨變，所有家當極可能毀於一旦，對於經濟壓力相對更加困難，特別是對於老人、弱勢、單親、失業等最需要租屋者反而因無法提供相對經濟保障而頻遭房東拒絕。\n四、爰建議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提供臨時住宅作為短中期安置災民的方式，使受災戶能有一個安身立命之所，以利重建家園。","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42","說明":"建議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提供臨時住宅作為短中期安置災民的方式，使受災戶能有一個安身立命之所，以利重建家園。","修正":"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n\n十二、提供臨時住宅。\n十三、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四、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五、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六、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n\n十七、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319070200700/details"}